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
| 法规名称 |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 |
|---|---|
| 索引号 | 00248503X/2014-05838 |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 统一编号 | ZJSP13—2007—0053 |
| 法规文号 | 浙劳社老〔2007〕120号 |
| 主题分类 | 社会保障 |
| 有效性 | 有效 |
| 体裁分类 | |
| 发布日期 | 2014-02-25 12:46 |
| 法规正文 |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 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 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 浙劳社老[2007]120号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省级各单位: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 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节选) 劳社部发[2007]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务局: 现就进一步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认真做好军队复员干部就业再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7号)和《关于认真做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17号)(以下简称两个“17号文件”)的各项劳动保障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进一步落实部分军人退役人员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 …… (二) 解决基本养老保险接续问题 1.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尚未参保缴费的,可持有效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军龄手续,原有军龄可视同缴费年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军龄)满15年的,可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对已办理登记军龄手续后按规定缴费的,其实际缴费年限与原有军龄合并计算为缴费年限。 2.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处于失业状态的,由所在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养老保险关系,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军龄)满15年的,可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不缴纳养老保险费。 3.对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个人按规定缴费,企业缴费确有困难的,可由军队退役人员所在企业与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协商,签订缓缴或补缴协议,使其能够参保并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4.对实现再就业继续参保缴费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受理并做好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连续工作。 5.对以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缴费。 …… 二、 加强部门协调配合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财政部门要严格履行中央明确的落实有关政策职责分工,进一步做好信息交流、情况通报等资源共享工作,形成协调联动工作机制。 (一)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与当地民政部门的沟通与配合,做好从民政部门接收复员退伍军人资料工作,并组织专门力量进行核实。要充分发挥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平台作用,深入开展排查工作,摸清底数,力求不留死角。要进一步加强对军队退役人员的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工作,优先推荐就业岗位,按规定落实各项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要做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军龄登记工作,准确核实视同缴费年限,主动宣讲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政策规定,认真做好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为军队退役人员参保缴费、待遇支付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要采取适当形式正确宣传两个“17号文件”精神,使军队退役人员了解和掌握相关政策,增强自身就业和参保意识。 (二) 民政部门要以区(县)为单位,将掌握的本地区属于两个“17号文件”范围内的复员退伍军人资料,按规定时限全部提供给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对情况不清楚的,相关部门要主动配合核实。 (三)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劳社部发[2006]17号文件要求,将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及时核拨到位。 …… 二〇〇七年七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