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索 引 号: 11450000007565768W/2025-224629 | 主题分类: |
|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 成文日期: 2025年09月20日 |
| 标 题: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 桂农厅规〔2025〕11号 | 发布日期: 2025年11月13日 |
| 效力状态: 有效 | 用户分类: |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
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桂农厅规〔2025〕11号)
各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有关设区市糖业主管部门,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属各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自治区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1号)、《关于印发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3〕12号)有关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自治区农业农村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粮油生产保障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广西壮族自治区粮油生产保障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2.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3.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4.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5.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5年9月20日
附件1
广西壮族自治区粮油生产保障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粮油生产保障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增强粮油生产保障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1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等十一部门关于印发广西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试点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桂财农〔2024〕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粮油生产保障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用于促进粮食和油料等重点作物生产、优化种植结构、提高产出效益等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粮油生产保障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粮油生产保障资金由自治区财政部门会同自治区农业农村部门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坚持绩效导向”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
自治区财政部门负责全区粮油生产保障资金中期财政规划,会同自治区农业农村部门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分解下达资金预算,审核拨付资金及使用监督等工作,负责自治区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总体工作,指导市县财政部门加强资金监督管理等工作。
自治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全区粮油生产保障资金相关规划、实施方案等编制和审核,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有关决策部署,按照本细则规定的支出方向和支持内容,研究提出年度具体任务、绩效目标及资金测算分配方案,会同自治区财政部门下达年度工作任务,指导、推动全区做好任务实施工作,开展任务完成情况监督。负责全区绩效管理具体工作,按规定及时开展预算绩效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加强绩效管理结果应用等工作。
市县财政部门主要负责本地区粮油生产保障资金的预算拨付及使用监督等工作,负责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总体工作。
市县农业农村部门主要负责本地区粮油生产保障资金实施方案编制、项目审核筛选、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等,研究提出本地区具体任务、绩效目标设定和资金分配建议,做好本地区预算执行,具体开展本地区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等工作。
各市县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对上报的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 粮油生产保障资金支出范围包括:
(一)集中育秧等稻油生产发展支出。主要用于支持集中育秧(苗)设施建设、稻油生产发展等方面。
(二)扩种油菜支出。主要用于支持油菜生产等方面。
(三)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支出。主要用于对承担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试点任务的农民、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经营主体给予适当补助。
(四)粮油等重点作物绿色高产高效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实施重点作物绿色高产高效行动等方面。
(五)粮油生产保障其他重点任务支出。主要用于支持保障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粮油生产保障其他重点工作等。
粮油生产保障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粮油生产保障无关的支出。
第五条 粮油生产保障资金的支持对象主要是承担相关项目任务的农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其他相关单位。
第六条 粮油生产保障资金可以采取直接补助、先建后补、以奖代补、资产折股量化、贷款贴息等支持方式。
第三章 资金分配和预算下达
第七条 粮油生产保障资金采取因素法和定额测算分配。采取因素法分配的,具体因素选择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和自治区粮油生产发展实际需要确定,并适时适当进行调整。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有明确部署的特定事项或区域,实行项目管理、承担相关试点的任务,可根据需要采取定额测算分配方式。
第八条 资金分配可根据绩效评价结果、上年度自治区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农林水投入、预算执行等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审计等监督发现问题等因素进行适当调节,进一步突出激励导向。
第九条 因素法测算的分配因素包括:
(一)基础因素,主要包括农作物播种面积、粮食产量等。
(二)任务因素,主要包括重大规划任务、新设试点任务、重点工作安排,以及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要求的涉及国计民生的事项等共同财政事权事项。
(三)脱贫地区因素,主要包括全区33个国定脱贫县(原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连片特困地区县)粮食播种面积和该地区脱贫人口等。
基础、任务、脱贫地区因素根据相关支出方向和支持内容具体确定。
第十条 在收到财政部下达粮油生产保障资金预算后30日内,自治区农业农村部门根据有关资金使用管理规定,向自治区财政部门提出资金分配和绩效目标建议,自治区财政部门及时分解下达全区资金指标,并同步下达绩效目标,作为开展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的依据,同时抄送财政部广西监管局。
第十一条 粮油生产保障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四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条 粮油生产保障资金按照资金投入与任务相匹配原则进行使用管理,任务根据粮油生产保障资金支持的年度重点工作研究确定,与资金预算同步下达。各地不得跨转移支付项目整合资金,不得整合粮油生产保障资金,不得超出任务范围安排资金,不得将中央财政资金直接切块用于市县地方性政策任务。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严禁截留、挪用资金,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粮油生产保障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及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市县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本细则和自治区农业农村、财政部门下达的工作任务与绩效目标,结合自治区及市县粮油生产保障实际情况,制定本级年度资金使用方案,并在规定时限内以正式文件逐级上报,市级方案需报自治区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组织核实资金支持对象的资格、条件,督促检查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为财政部门按规定标准分配、审核拨付资金提供依据,对不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政策到期,以及已从中央基建投资等其他渠道获得性质类同的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严格审核,不得申请粮油生产保障资金支持。
第十六条 市县级农业农村、财政等部门要准确把握政策目标和管理要求,简化、优化粮油生产保障相关补贴申领程序,明确申报、审核、公开、发放等各环节操作规范。建立完善工作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的原则,通过印发政策“明白纸”等方式,做好财政支农政策公开和政策解读,同时做好惠农补贴信息公开工作,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对面向小农户以及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补贴,要严格按照规定开展资格审查,按程序开展资金发放审核。要严格落实补贴发放有关公示规定,督促指导乡级对所有发放到户的补贴情况进行公示、建立专门台账,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要对公示情况进行现场抽查核实。
第十七条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过渡期内,安排给全区20个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资金,按照财政部等10部门《关于将脱贫县统筹整合试点政策优化调整至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实施的通知》(财农〔2024〕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
第十八条 粮油生产保障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自治区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参照《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财农〔2019〕48号)等有关制度规定,在下达资金预算时同步设定资金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目标执行情况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绩效目标设定应与资金量、成本效益等相匹配。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绩效目标管理,按要求科学合理设定、审核绩效目标。未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或绩效目标设定不合理且未按要求调整的,不得进入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流程。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建立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推进和督导机制,按要求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第二十条 自治区农业农村部门结合重点工作任务落实,建立健全绩效管理制度和绩效指标体系,每年于预算执行结束后组织开展资金绩效自评,自治区财政部门视情况开展抽评。市县对绩效自评结果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做好整改落实,确保绩效目标完成,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按规定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粮油生产保障资金预算安排、资金分配、改进管理和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按规定做好绩效信息公开。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对粮油生产保障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全过程监督,综合运用农业农村部转移支付管理平台及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强化在线监测调度,提升监督效能,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问题。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数据分析比对,要将粮油生产保障有关补贴申报面积与确权登记面积、二轮土地承包面积、实际耕地面积、粮食作物投保面积、流转土地面积等进行横向比对,相互验证;将上下年度间的补贴面积、补贴资金、补贴对象等进行纵向比对,对存在差额较大的补贴对象进行重点分析,并核实处理。各地粮油生产保障资金使用情况接受财政部广西监管局监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按照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要求,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制定的年度项目实施方案,兼顾质量和进度,盯紧推进项目实施,对进度滞后的重大项目,实行清单化管理并挂牌督办。对到人到户重点补贴项目,配合有关部门每年抽取一定比例核实发放情况,原则上3年内实现全覆盖。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要强化项目管理指导督促措施,对建设类项目,督促项目单位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责任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等“四制”要求,及早开工建设,加快项目实施。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对每个具体项目建立信息档案,落实项目法人单位的主体责任和日常监管单位的监管责任。
第 二十三条 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要严把项目验收“出口关”,进一步完善项目验收机制,严格项目竣工验收程序。自治区农业农村部门要对市县级验收通过的项目,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复核,一旦发现问题严肃倒查追究责任。要严格遵守财政支农资金兑付有关时限要求,对发放到人到户的直接补贴,及已完成实施且符合资金兑付条件的项目,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履行相关程序,及时足额兑付资金。对预算已经安排但支出进度低于同期全区支农资金平均进度的项目资金,自治区财政部门会同自治区农业农村部门视情况收回自治区财政,统筹优先用于其他粮油生产保障项目。
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农业农村部门定期在系统内进行典型案例警示教育。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修改基础数据、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或项目)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粮油生产保障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所称农业农村部门是指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渔业等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粮油生产保障资金实施期限至2027年。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
广西壮族自治区粮油生产保障资金分配
测算方法及标准
——集中育秧等稻油生产发展支出。采取定额测算分配方式,根据各档次集中育秧(苗)设施建设数量和相应补贴测算标准实施定额补助,补贴测算标准按照不超过项目规定建设内容涉及投资的30%和规定的补助上限控制。
计算方法: 补助经费=分档集中育秧设施建设数量×相应补贴标准
——扩种油菜支出。根据扩种油菜任务面积和补助标准测算。
计算方法: 补助经费=扩种油菜任务面积×相应补贴标准
——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支出。根据实施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任务面积和补助标准测算。
计算方法: 补助经费=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任务面积×相应补贴标准
——粮油等重点作物绿色高产高效支出。评审遴选确认项目县,主要根据项目县实施的作物品种(如水稻、玉米、大豆、油菜、糖料蔗、蔬菜、桑蚕、水果、中药材等),以及项目建设内容(如是否为整建制推进县、节水增粮县等)来分配资金。
附件2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推动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1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等十一部门关于印发广西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试点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桂财农〔2024〕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农业产业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用于巩固提升农业产业发展基础、推动农业产业融合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等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由自治区财政部门会同自治区农业农村部门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坚持绩效导向”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
自治区财政部门负责全区农业产业发展资金中期财政规划,会同自治区农业农村部门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分解下达资金预算,资金审核拨付及使用监督等工作,负责自治区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总体工作,指导市县财政部门加强资金监督管理等工作。
自治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全区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相关规划、实施方案等编制和审核,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有关决策部署,按照本细则规定的支出方向和支持内容,研究提出年度具体任务、绩效目标及资金测算分配方案,对相关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规范性负责。会同自治区财政部门下达年度工作任务,指导、推动全区做好任务实施工作,开展任务完成情况监督。负责全区绩效管理具体工作,按规定及时开展预算绩效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加强绩效管理结果应用等工作。
第四条 市县财政部门主要负责本地区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的拨付及使用监督等工作,负责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总体工作。
市县农业农村部门主要负责本地区农业产业发展资金实施方案编制、项目审核筛选、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等,研究提出本地区具体任务、绩效目标设定和资金分配建议,做好本地区预算执行,具体开展本地区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等工作。
各市县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对上报的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农业产业发展资金支出范围包括:
(一)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支出。主要用于支持购置与应用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开展报废更新和农机研发制造推广应用一体化试点等相关创新试点等方面。
(二)种业发展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国家级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开展农作物、畜禽、农业微生物种质资源保护,国家级核心育种场、种公畜站等开展种畜禽和奶牛生产性能测定等种业基础性工作,促进产学研用协同发展以及相关试点等方面。
(三)良种良法技术推广支出。主要用于支持糖料蔗、天然橡胶等重要战略农产品先进适用良种良法技术推广应用以及相关试点等方面。
(四)农业产业融合发展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国家级现代农业产业园、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和农业产业强镇等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五)畜牧业发展支出。主要用于支持提升生猪、牛、羊、奶业等畜牧产业发展水平和综合生产能力,开展粮改饲以及有关试点等方面。
(六)渔业发展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建设国家级海洋牧场、现代渔业装备设施、渔业基础公共设施、渔业绿色循环发展、渔业资源调查养护和国际履约能力提升以及相关试点等方面。
(七)农业产业发展其他重点任务支出。主要用于支持保障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农业产业发展其他重点工作等。
农业产业发展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农业产业发展无关的支出。
第六条 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的支持对象主要是承担相关项目任务的农(牧、渔)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其他相关单位。
第七条 农业产业发展资金可以采取直接补助、先建后补、以奖代补、资产折股量化、贷款贴息等支持方式。
第三章 资金分配和预算下达
第八条 农业产业发展资金采取因素法和定额测算分配。采取因素法分配的,具体因素选择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农业产业发展实际需要确定,并适时适当进行调整。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有明确部署的特定事项或区域,实行项目管理、承担相关试点的任务,可根据需要采取定额测算分配方式。
第九条 资金分配可根据绩效评价结果、上年度自治区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农林水投入、预算执行等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审计等监督发现问题等因素进行适当调节,进一步突出激励导向。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的安排与自治区履行法定支出责任情况挂钩。
第十条 因素法测算的分配因素包括:
(一)基础因素,主要包括农作物播种和水产养殖面积、主要农产品产量、农林牧渔业产值、渔船船数和功率数等。
(二)任务因素,主要包括重大规划任务、新设试点任务、重点工作安排,以及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要求的涉及国计民生的事项等共同财政事权事项。
(三)脱贫地区因素,主要包括全区33个国定脱贫县(原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连片特困地区县)粮食播种面积和该地区脱贫人口等。
基础、任务、脱贫地区因素根据相关支出方向和支持内容具体确定。
第十一条 自治区农业农村部门要严把项目“入口关”,农业产业融合发展等重大项目要建立项目储备制度,会同自治区财政部门组织各市县开展项目储备。市县农业农村部门与财政部门要紧密配合,做好项目前期论证和评审工作,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项目储备清单,并按照评分进行优先排序。项目申报、资金安排从项目储备清单中择优选择。项目储备清单实行动态调整,各地应根据政策变化和其他客观情况对项目储备清单进行适时补充、调整和清理。
第十二条 在收到财政部下达农业产业发展资金预算后30日内,自治区农业农村部门根据有关资金使用管理规定,向自治区财政部门提出资金分配和绩效目标建议,自治区财政部门及时分解下达全区资金指标,并同步下达绩效目标,作为开展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的依据,同时抄送财政部广西监管局。
第十三条 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四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四条 农业产业发展资金按照资金投入与任务相匹配原则进行使用管理,任务根据农业产业发展资金支持的年度重点工作研究确定,与资金预算同步下达。各地不得跨转移支付项目整合资金,不得超出任务范围安排资金,不得将中央财政资金直接切块用于市县地方性政策任务。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严禁截留、挪用资金,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农业产业发展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及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市县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本细则和自治区农业农村、财政部门下达的工作任务与绩效目标,结合自治区及市县农业产业发展实际情况,制定本级年度资金使用方案,并在规定时限内以正式文件逐级上报,市级方案需报自治区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组织核实资金支持对象的资格、条件,督促检查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为财政部门按规定标准分配、审核拨付资金提供依据,对不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政策到期以及已从中央基建投资等其他渠道获得性质类同的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严格审核,不得申请农业产业发展资金支持。
第十八条 市县级农业农村、财政等部门要准确把握政策目标和管理要求,简化、优化农业产业发展相关补贴申领程序,明确申报、审核、公开、发放等各环节操作规范。建立完善工作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的原则,通过印发政策“明白纸”等方式,做好财政支农政策公开和政策解读,同时做好惠农补贴信息公开工作,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对面向小农户以及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补贴,要严格按照规定履行资格审查程序。要严格落实补贴发放有关公示规定,督促指导村级对所有发放到户的补贴情况进行公示、建立专门台账,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要对公示情况进行现场抽查核实。对农业产业融合发展等竞争性项目,承担主体最终确定后,要按程序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
第十九条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过渡期内,安排给全区20个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资金,按照财政部等10部门《关于将脱贫县统筹整合试点政策优化调整至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实施的通知》(财农〔2024〕1号)和自治区财政厅等11部门《关于印发广西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试点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桂财农〔2024〕8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条 农业产业发展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自治区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参照《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财农〔2019〕48号)等有关制度规定,在下达资金预算时同步设定资金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目标执行情况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绩效目标设定应与资金量、成本效益等相匹配。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绩效目标管理,按要求科学合理设定、审核绩效目标。未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或绩效目标设定不合理且未按要求调整的,不得进入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流程。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建立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推进和督导机制,按要求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农业农村部门结合重点工作任务落实,建立健全绩效管理制度和绩效指标体系,每年于预算执行结束后组织开展资金绩效自评,自治区财政部门视情况开展抽评。市县对绩效自评结果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做好整改落实,确保绩效目标完成,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按规定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农业产业发展资金预算安排、资金分配、改进管理和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按规定做好绩效信息公开。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产业发展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全过程监督,综合运用农业农村部转移支付管理平台及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强化在线监测调度,提升监督效能,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问题。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数据分析比对,要将农业产业发展有关补贴申报金额与相关行业部门的数据进行横向比对,相互验证;将上下年度间的补贴面积、补贴资金、补贴对象等进行纵向比对,对存在差额较大的补贴对象进行重点分析,并核实处理。各地农业产业发展资金使用情况接受财政部广西监管局监管。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按照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要求,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
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制定的年度项目实施方案,兼顾质量和进度,盯紧推进项目实施,对进度滞后的重大项目,要实行清单化管理并挂牌督办。对到人到户重点补贴项目,配合有关部门每年抽取一定比例核实发放情况,原则上3年内实现全覆盖。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要强化项目管理指导督促措施,对建设类项目,督促项目单位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责任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等“四制”要求,及早开工建设,加快项目实施。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对每个具体项目建立信息档案,落实项目法人单位的主体责任和日常监管单位的监管责任。
第二十五条 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要严把项目验收“出口关”,进一步完善项目验收机制,严格项目竣工验收程序。自治区农业农村部门要对市县级验收通过的项目,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复核,一旦发现问题严肃倒查追究责任。要严格遵守财政支农资金兑付有关时限要求,对发放到人到户的直接补贴,及已完成实施且符合资金兑付条件的项目,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履行相关程序,及时足额兑付资金。对预算已经安排但支出进度低于同期全区支农资金平均进度的项目资金,自治区财政部门会同自治区农业农村部门视情况收回自治区财政,统筹优先用于其他农业产业发展项目。
第二十六条 自治区农业农村部门定期在系统内进行典型案例警示教育。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修改基础数据、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或项目)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农业产业发展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所称农业农村部门是指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渔业、糖业等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 二十九条 农业产业发展资金实施期限至2027年。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产业发展资金分配
测算方法及标准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支出。主要采用因素法测算分配,包括基础因素(85%)、任务因素(10%)、脱贫地区因素(5%)。其中,基础因素包括粮食播种面积、油料播种面积、甘蔗播种面积、蔬菜播种面积、果园面积、主要畜禽(猪、牛、羊)年末存栏量、淡水养殖面积等;任务因素包括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率等。结合预计执行情况,可以根据粮食产量、绩效评价结果、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情况、法定支出责任履行情况、重要农产品生产任务等因素进行适当调节。可以对粮食主产地区、甘蔗产量较大的地区等予以适当倾斜。对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特定事项、试点任务,实行定额补助。
计算方法: 补助经费=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支出资金规模×(基础因素×85%+任务因素×10%+脱贫地区因素×5%)
——种业发展支出。采取定额测算分配方式,根据国家级农业种质资源库(场、区、圃)数量、生产性能测定任务数量和相应补贴测算标准实施定额补助。可以通过定额补助支持实施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政策任务。
计算方法: 补助经费=国家级农业种质资源库(场、区、圃)数量×相应补贴标准+生产性能测定任务数量×相应补贴标准+承担特定试点任务的定额资金量
——良种良法技术推广支出。采取定额测算分配方式,包括糖料蔗、天然橡胶等重要农产品,根据每个品种的任务数量和相应补贴标准实施定额补助。可以通过定额补助支持实施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政策任务。
计算方法: 补助经费=糖料蔗良种更新面积×相应补贴标准+糖料蔗机械化作业面积×相应补贴标准+承担特定试点任务的定额资金量
——农业产业融合发展支出。采取定额测算分配方式,包括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和农业产业强镇,按每个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和农业产业强镇实施定额补助。
计算方法: 补助经费=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数量×相应补贴标准+优势特色产业集群数量×相应补贴标准+农业产业强镇数量×相应补贴标准
——畜牧业发展支出。主要采取因素法测算分配,按照基础因素(40%)、任务因素(55%)、脱贫地区因素(5%)测算。其中,基础因素包括主要畜产品产量、任务实施条件基础等;任务因素主要包括优质高产苜蓿种植面积、肉牛肉羊提质增量试点数量、饲草收储量等。可以通过定额补助支持实施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政策任务。
计算方法: 补助经费=奶业生产能力提升整县推进行动县数量×相应补贴标准+蜂业质量提升行动县数量×相应补贴标准+畜牧良种补贴任务数量×相应补贴标准+畜牧业发展支出资金规模×(基础因素×40%+任务因素×55%+脱贫地区因素×5%)
——渔业发展支出。主要采取因素法测算分配,按照基础因素(40%)、任务因素(60%)测算。其中,基础因素包括渔船船数和功率数、水产养殖产量和面积等;任务因素主要包括任务实施数量等。国家级海洋牧场、渔业基础公共设施(含国家级沿海渔港经济区、远洋渔业基地等)、渔业绿色循环发展、南极磷虾船建造等采取定额测算分配方式,根据任务数量和相应补贴标准实施定额补助。
计算方法: 补助经费=国家级海洋牧场×相应补贴标准+国家级沿海渔港经济区×相应补贴标准+远洋渔业基地数量×相应补贴标准+渔业绿色循环发展任务面积×相应补贴标准+补助南极磷虾船×相应补贴标准+∑渔业发展支出相应资金规模×(基础因素×40%+任务因素×60%)。
附件3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
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1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等十一部门关于印发广西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试点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桂财农〔2024〕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用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经营能力提升、技术推广和人才培育等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自治区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由自治区财政部门会同自治区农业农村部门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坚持绩效导向”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
自治区财政部门负责全区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中期财政规划,会同自治区农业农村部门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分解下达资金预算,资金审核拨付及使用监督等工作,负责自治区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总体工作,指导市县财政部门加强资金监督管理等工作。
自治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全区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相关规划、实施方案等编制和审核,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有关决策部署,按照本细则规定的支出方向和支持内容,研究提出年度具体任务、绩效目标及资金测算分配方案。会同自治区财政部门下达年度工作任务,指导、推动全区做好任务实施工作,开展任务完成情况监督。负责全区绩效管理具体工作,按规定及时开展预算绩效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加强绩效管理结果应用等工作。
第四条 市县财政部门主要负责本地区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的拨付及使用监督等工作,负责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总体工作。
市县农业农村部门主要负责本地区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实施方案编制、项目审核筛选、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等,研究提出本地区具体任务、绩效目标设定和资金分配建议,做好本地区预算执行,具体开展本地区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等工作。
各市县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对上报的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支出范围包括: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支出。主要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改善生产设施条件,提升内部管理和生产经营能力,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发展生态低碳农业,加强品牌营销和指导服务等方面。
(二)农业社会化服务支出。主要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服务专业户、农业服务类企业、供销合作社等服务主体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
(三)高素质农民培育支出。主要用于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培训、种养加能手技能培训、农村创新创业者培养、乡村治理及社会事业发展带头人培育,以及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头雁”队伍培育等方面。
(四)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支出。主要用于支持示范推广重大引领性技术和农业主推技术,实施农业重大技术协同推广以及农技推广特聘计划等方面。
(五)农业信贷担保业务补奖支出。主要用于对广西农担公司符合要求的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业务进行补奖。
(六)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其他重点任务支出。主要用于支持保障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其他重点工作等。
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无关的支出。
第六条 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的支持对象主要是承担相关项目任务的农(牧、渔)民、农业服务专业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供销合作社、农业企业等相关主体。
第七条 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可以采取直接补助、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担保补助、资产折股量化、贷款贴息等支持方式。
第三章 资金分配和预算下达
第八条 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采取因素法和定额测算分配。采取因素法分配的,具体因素选择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实际需要确定,并适时适当进行调整。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有明确部署的特定事项或区域,实行项目管理、承担相关试点的任务,可根据需要采取定额测算分配方式。
第九条 资金分配可根据绩效评价结果、上年度自治区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农林水投入、预算执行等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审计等监督发现问题等因素进行适当调节,进一步突出激励导向。
第十条 因素法测算的分配因素包括:
(一)基础因素,主要包括农作物播种面积、粮食产量、农林牧渔业产值等。
(二)任务因素,主要包括重大规划任务、新设试点任务、重点工作安排,以及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要求的涉及国计民生的事项等共同财政事权事项。
(三)脱贫地区因素,主要包括全区33个国定脱贫县(原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连片特困地区县)粮食播种面积和该地区脱贫人口等。
基础、任务、脱贫地区因素根据相关支出方向和支持内容具体确定。
第十一条 自治区农业农村部门要严把项目“入口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改善生产设施条件等重大项目要建立项目储备制度,会同自治区财政部门组织各市县开展项目储备。市县农业农村部门与财政部门要紧密配合,做好项目前期论证和评审工作,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项目储备清单,并按照评分进行优先排序。项目申报、资金安排从项目储备清单中择优选择。项目储备清单实行动态调整,各地应根据政策变化和其他客观情况对项目储备清单进行适时补充、调整和清理。
第十二条 在收到财政部下达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预算后30日内,自治区农业农村部门根据有关资金使用管理规定,向自治区财政部门提出资金分配和绩效目标建议,自治区财政部门分解下达全区资金指标,并同步下达绩效目标,作为开展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的依据,同时抄送财政部广西监管局。
第十三条 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 四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四条 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按照资金投入与任务相匹配原则进行使用管理。任务根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支持的年度重点工作研究确定,与资金预算同步下达。各地不得跨转移支付项目整合资金,不得超出任务范围安排资金,不得将中央财政资金直接切块用于市县地方性政策任务。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严禁截留、挪用资金,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及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组织核实资金支持对象的资格、条件,督促检查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为财政部门按规定标准分配、审核拨付资金提供依据,对不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政策到期,以及已从中央基建投资等其他渠道获得性质类同的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严格审核,不得申请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支持。
第十七条 市县级农业农村、财政等部门要准确把握政策目标和管理要求,简化、优化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相关补贴申领程序,明确申报、审核、公开、发放等各环节操作规范。建立完善工作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的原则,通过印发政策“明白纸”等方式,做好财政支农政策公开和政策解读,同时做好惠农补贴信息公开工作,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对面向小农户以及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补贴,要严格按照规定资格审查程序。要严格落实补贴发放有关公示规定,督促指导村级对所有发放到户的补贴情况进行公示、建立专门台账,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要对公示情况进行现场抽查核实。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改善生产设施条件等竞争性项目,承担主体最终确定后,要按程序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
第十八条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过渡期内,安排给全区20个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资金,按照财政部等10部门《关于将脱贫县统筹整合试点政策优化调整至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实施的通知》(财农〔2024〕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
第十九条 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自治区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参照《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财农〔2019〕48号)等有关制度规定,在下达资金预算时,同步设定资金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目标执行情况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绩效目标设定应与资金量、成本效益等相匹配。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绩效目标管理,按要求科学合理设定、审核绩效目标。未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或绩效目标设定不合理且未按要求调整的,不得进入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流程。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建立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推进和督导机制,按要求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农业农村部门结合重点工作任务落实,建立健全绩效管理制度和绩效指标体系,每年于预算执行结束后组织开展资金绩效自评,自治区财政部门视情况开展抽评。市县对绩效自评结果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做好整改落实,确保绩效目标完成,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按规定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预算安排、资金分配、改进管理和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按规定做好绩效信息公开。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全过程监督,综合运用农业农村部转移支付管理平台及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强化在线监测调度,提升监督效能,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问题。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数据分析比对,要将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有关补贴申报金额与相关行业部门的数据进行横向比对,相互验证;将上下年度间的补贴面积、补贴资金、补贴对象等进行纵向比对,对存在差额较大的补贴对象进行重点分析,并核实处理。各地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使用情况接受财政部广西监管局监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按照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要求,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制定的年度项目实施方案,兼顾质量和进度,盯紧推进项目实施,对进度滞后的重大项目,要实行清单化管理并挂牌督办。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要强化项目管理指导督促措施,对建设类项目,督促项目单位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责任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等“四制”要求,及早开工建设,加快项目实施。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对每个具体项目建立信息档案,落实项目法人单位的主体责任和日常监管单位的监管责任。
第二十四条 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要严把项目验收“出口关”,进一步完善项目验收机制,严格绩效指标完成情况。自治区农业农村部门要对市县级验收通过的项目,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复核,一旦发现问题严肃倒查追究责任。要严格遵守财政支农资金兑付有关时限要求,对发放到人到户的直接补贴,及已完成实施且符合资金兑付条件的项目,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履行相关程序,及时足额兑付资金。对预算已经安排但支出进度低于同期全区支农资金平均进度的项目资金,自治区财政部门会同自治区农业农村部门视情况收回自治区财政,统筹优先用于其他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项目。
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农业农村部门定期在系统内进行典型案例警示教育。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修改基础数据、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或项目)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所称农业农村部门是指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渔业等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实施期限至2027年。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
资金分配测算方法及标准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支出。主要根据基础因素(40%)、任务因素(55%)、脱贫地区因素(5%)测算。其中,基础因素包括粮食产量、农作物播种面积、农林牧渔业产值等;任务因素包括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数量等。
计算方法: 补助经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支出资金规模×(基础因素×40%+任务因素×55%+脱贫地区因素×5%)
——农业社会化服务支出。主要采用因素法和定额测算分配,包括基础因素(40%)、任务因素(55%)、脱贫地区因素(5%)。其中,基础因素包括粮食播种面积、油料播种面积、甘蔗播种面积等;任务因素包括年度托管面积等。可以根据粮食产量、绩效评价结果、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情况等因素进行适当调节。对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特定事项、试点任务,实行定额补助。
计算方法: 补助经费=农业社会化服务支出资金规模×(基础因素×40%+任务因素×55%+脱贫地区因素×5%)
——高素质农民培育支出。主要根据基础因素(40%)、任务因素(55%)、脱贫地区因素(5%)测算。其中,基础因素包括粮食产量、农林牧渔业产值等;任务因素包括农民培训数量等。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育“头雁”项目根据各单位承担的“头雁”培训任务量,按照相应补贴标准实施定额补助。
计算方法: 补助经费=高素质农民培育支出资金规模×(基础因素×40%+任务因素×55%+脱贫地区因素×5%)+“头雁”项目培育人数×相应补贴标准
——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支出。主要根据基础因素(40%)、任务因素(55%)、脱贫地区因素(5%)测算。其中,基础因素包括粮食产量、农作物播种面积、农林牧渔业产值等;任务因素包括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项目任务县数量等。
计算方法: 补助经费=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支出资金规模×(基础因素×40%+任务因素×55%+脱贫地区因素×5%)
——农业信贷担保业务补奖支出。根据广西农担公司新增政策性业务担保金额对账面净资产放大倍数、首担和续担业务额、代偿和解保额等因素,按照规定的比例进行补奖,并实行总额上限管理,补奖比例可结合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发展实际进行适当调整。
计算方法: 补助经费=[省级农担公司放大倍数5倍以内且担保期限6个月以上的新增政策性业务(首担金额×1.5%+续担金额×0.5%)+5倍以上且担保期限6个月以上的新增政策性业务担保金额×0.3%+Min(代偿金额,解保金额×1%)]×补奖系数。
附件4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管理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推动农业生态资源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1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等十一部门关于印发广西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试点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桂财农〔2024〕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用于农业资源养护利用、农业生态保护等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由自治区财政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坚持绩效导向”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
自治区财政部门负责全区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中期财政规划,会同自治区农业农村部门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分解下达资金预算,资金审核拨付及使用监督等工作,负责自治区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总体工作,指导市县财政部门加强资金监督管理等工作。
自治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全区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规划、实施方案等编制和审核,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有关决策部署,按照本细则规定的支出方向和支持内容,研究提出年度具体任务、绩效目标及资金测算分配方案。会同自治区财政部门下达年度工作任务,指导、推动全区做好任务实施工作,开展任务完成情况监督。负责全区绩效管理具体工作,按规定及时开展预算绩效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加强绩效管理结果应用等工作。
第四条 市县财政部门主要负责本地区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的拨付及使用监督等工作,负责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总体工作。
市县农业农村部门主要负责本地区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实施方案编制、项目审核筛选、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等,研究提出本地区具体任务、绩效目标设定和资金分配建议,做好本地区预算执行,具体开展本地区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等工作。
各市县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对上报的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支出范围包括:
(一)地膜科学使用回收支出。主要用于支持推广地膜高效科学覆盖技术,提高地膜科学使用回收水平,健全高效回收利用体系,构建废旧地膜污染治理长效机制等方面。
(二)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支出。主要用于支持秸秆综合利用,推广可持续产业发展模式和高效利用机制,提高秸秆综合利用水平。
(三)渔业资源保护支出。主要用于支持渔业增殖放流等方面。
(四)农业生态资源保护其他重点任务支出。主要用于支持保障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农业生态资源保护其他重点工作等。
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农业生态资源保护无关的支出。
第六条 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的支持对象主要是承担相关项目任务的农(牧、渔)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其他相关单位。
第七条 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可以采取直接补助、先建后补、以奖代补、资产折股量化、贷款贴息等支持方式。
第三章 资金分配和预算下达
第八条 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采取因素法和定额测算分配。采取因素法分配的,具体因素选择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农业生态资源保护实际需要确定,并适时适当进行调整。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有明确部署的特定事项或区域,实行项目管理、承担相关试点的任务,可根据需要采取定额测算分配方式。
第九条 资金分配可根据绩效评价结果、上年度自治区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农林水投入、预算执行等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审计等监督发现问题等因素进行适当调节,进一步突出激励导向。
第十条 因素法测算的分配因素包括:
(一)基础因素,主要包括水生生物保护区面积、秸秆利用资源量等。
(二)任务因素,主要包括重大规划任务、新设试点任务、重点工作安排,以及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要求的涉及国计民生的事项等共同财政事权事项。
(三)脱贫地区因素,主要包括全区33个国定脱贫县(原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连片特困地区县)粮食播种面积和该地区脱贫人口等。
基础、任务、脱贫地区因素根据相关支出方向和支持内容具体确定。
第十一条 在收到财政部下达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预算后30日内,自治区农业农村部门根据有关资金使用管理规定,向自治区财政部门提出资金分配和自治区绩效目标建议,自治区财政部门在30日内分解下达全区资金指标,并同步下达绩效目标,作为开展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的依据,同时抄送财政部广西监管局。
第十二条 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四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 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按照资金投入与任务相匹配原则进行使用管理。任务根据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支持的年度重点工作研究确定,与资金预算同步下达。各地不得跨转移支付项目整合资金,不得超出任务范围安排资金,不得将中央财政资金直接切块用于市县地方性政策任务。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严禁截留、挪用资金,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及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市县农业农村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根据本细则和自治区农业农村、财政部门下达的工作任务与绩效目标,结合自治区及市县农业生态资源保护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级年度资金使用方案,并在规定时限内以正式文件逐级上报,市级方案需报自治区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组织核实资金支持对象的资格、条件,督促检查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为财政部门按规定标准分配、审核拨付资金提供依据,对不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政策到期以及已从中央基建投资等其他渠道获得性质类同的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严格审核,不得申请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支持。
第十七条 市县级农业农村、财政等部门要准确把握政策目标和管理要求,简化、优化农业生态资源保护相关补贴申领程序,明确申报、审核、公开、发放等各环节操作规范。建立完善工作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的原则,通过印发政策“明白纸”等方式,做好财政支农政策公开和政策解读,同时做好惠农补贴信息公开工作,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对面向农(牧、渔)民以及企业农场、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补贴,要严格按照规定资格审查程序。要严格落实补贴发放有关公示规定,督促指导村级对所有发放到户的补贴情况进行公示、建立专门台账,市县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要对公示情况进行现场抽查核实。对农业产业融合发展等竞争性项目,承担主体最终确定后,要按程序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
第十八条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过渡期内,安排给全区20个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资金,按照财政部等10部门《关于将脱贫县统筹整合试点政策优化调整至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实施的通知》(财农〔2024〕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
第十九条 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自治区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参照《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财农〔2019〕48号)等有关制度规定,在下达资金预算时,同步设定资金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目标执行情况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绩效目标设定应与资金量、成本效益等相匹配。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绩效目标管理,按要求科学合理设定、审核绩效目标。未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或绩效目标设定不合理且未按要求调整的,不得进入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流程。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建立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推进和督导机制,按要求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农业农村部门结合重点工作任务落实,建立健全绩效管理制度和绩效指标体系,每年于预算执行结束后组织开展资金绩效自评,自治区财政部门视情况开展抽评。市县对绩效自评结果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做好整改落实,确保绩效目标完成,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按规定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预算安排、资金分配、改进管理和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按规定做好绩效信息公开。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全过程监督,综合运用农业农村部转移支付管理平台及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强化在线监测调度,提升监督效能,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问题。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数据分析比对,要将农业生态资源保护有关补贴申报金额与相关行业部门的数据进行横向比对,相互验证;将上下年度间的补贴面积、补贴资金、补贴对象等进行纵向比对,对存在差额较大的补贴对象进行重点分析,并核实处理。各地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使用情况接受财政部广西监管局监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按照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要求,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制定的年度项目实施方案,兼顾质量和进度,盯紧推进项目实施,对进度滞后的重大项目,要实行清单化管理并挂牌督办。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要强化项目管理指导督促措施,对建设类项目,督促项目单位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责任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等“四制”要求,及早开工建设,加快项目实施。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对每个具体项目建立信息档案,落实项目法人单位的主体责任和日常监管单位的监管责任。
第二十四条 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要严把项目验收“出口关”,进一步完善项目验收机制,严格项目竣工验收程序。自治区农业农村部门要对市县级验收通过的项目,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复核,一旦发现问题严肃倒查追究责任。要严格遵守财政支农资金兑付有关时限要求,对发放到人到户的直接补贴,及已完成实施且符合资金兑付条件的项目,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履行相关程序,及时足额兑付资金。对预算已经安排但支出进度低于同期全区支农资金平均进度的项目资金,自治区财政部门会同自治区农业农村部门视情况收回自治区财政,统筹优先用于其他农业生态资源保护项目。
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农业农村部门定期在系统内进行典型案例警示教育。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修改基础数据、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或项目)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所称农业农村部门是指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渔业等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实施期限至2027年。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分配
测算方法及标准
——地膜科学使用回收支出。根据推广应用面积测算。
计算方法: 补助经费=地膜科学使用回收面积×相应补助标准
——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支出。根据基础因素(70%)、任务因素(30%)测算。其中,基础因素包括秸秆利用资源量等;任务因素包括秸秆综合利用重点县数、重点难点地区等。
计算方法: 补助经费=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支出资金规模×(基础因素×70%+任务因素×30%)
——渔业资源保护支出。渔业增殖放流主要根据基础因素(40%)、任务因素(55%)、脱贫地区因素(5%)测算。其中,基础因素包括适宜放流水域面积、水生生物保护区面积、水生生物保护区数量等;任务因素包括放流水生动物物种数量等。
计算方法: 补助经费=渔业资源保护支出资金规模×(基础因素×40%+任务因素×55%+脱贫地区因素×5%)
附件5
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建设与利用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2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结合广西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是指中央和自治区财政支持各地耕地建设与利用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的分配、使用、绩效管理和监督等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由自治区财政部门会同自治区农业农村部门管理。
自治区财政部门负责审核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分配下达资金预算,资金审核拨付及使用监督等工作,组织、指导和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市县财政部门加强资金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
自治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支持的相关规划、实施方案等编制和审核,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有关决策部署,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支出方向和支持内容,研究提出年度具体任务、绩效目标和资金测算分配建议方案,会同自治区财政部门下达年度工作任务,指导、推动全区做好任务实施工作,督促指导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做好项目建设管理、资金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开展任务完成情况监督,按规定及时开展预算绩效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加强绩效管理结果应用等工作。
第四条 市县财政部门主要负责本地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资金审核拨付、资金使用监督以及组织开展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
市县农业农村部门主要负责本地区耕地建设与利用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编制、项目审查筛选、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项目竣工验收等,研究提出本地区耕地建设与利用任务分解方案和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安排建议方案,具体开展本地区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等工作,加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使用管理。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对上报的可能影响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规范性负责。
第五条 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可以采取直接补助、以奖代补、贷款贴息、政府购买服务、资产折股量化等方式,支持和引导个人以及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承担相关任务或筹资投劳参与相关项目建设,具体支持方式包括:
(一)直接补助。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的财政投入标准和下达的任务对农田建设项目予以补助。
(二)以奖代补。鼓励经营主体创新开展耕地治理、综合运营、永续利用等示范建设,单个项目补助补贴比例不高于该项目财政补助标准的上限。
(三)贷款贴息。对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向当地金融机构申请的耕地建设与利用项目贷款予以适当贴息,具体实施方式和贴息比例由自治区印发的实施方案确定。
(四)政府购买服务。在本办法规定的支出范围内,支持承担耕地相关任务的单位按照购买服务有关规定列支开展耕地质量监测、土壤普查等工作所需经费。
(五)资产折股量化。积极发挥财政资金撬动作用,财政资金支持的耕地建设与利用项目可通过多元化渠道筹措资金保障建设,在不新增政府隐性债务的前提下,鼓励金融和社会资本合理投入共同建设,并按投入比例折股共享收益。
(六)其他由自治区财政部门商自治区农业农村部门按程序研究确定的支持方式。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六条 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用于补助全区的耕地建设与利用,具体支出范围包括:
(一)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支出。主要用于发放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支持耕地地力保护。对非农征(占)用耕地、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予补贴。
(二)高标准农田建设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开展田块整治(田块修筑工程、田面平整工程、客土填充工程、表土保护等)、土壤改良(退化土壤治理、土壤地力提升、障碍土层消除、土壤培肥等)、灌溉排水与节水设施(小型水源工程、输配水工程、田间灌溉工程、渠系建筑物工程、节水灌溉工程、排水工程等)、田间道路(田间道、生产路及附属设施等)、农田防护及其生态环境保持(农田防护林工程、岸坡防护工程、沟道治理工程、坡面防护工程等)、农田输配电(10kv以下输电线路、变配电装置、弱电工程等)、自然损毁工程修复及农田建设相关的其他工程内容。支出范围包括与农田建设相关的以下方面:
1.项目建设所需材料费、仪器设备购置安装费及施工、耕地质量监测、土壤墒情监测等;
2.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费,包括勘察设计费、概预算编制费、工程招投标费、施工图审查费等;
3.工程监理费,工程监测(复核)费、工程审计(查)费;
4.项目管理费,主要包括农田建设项目评审、实地抽测、项目验收、上图入库、质量评定、工程实施监管(含建设期内外聘技术人员的劳务费等)、中长期规划编制、绩效评价、资金和项目公示等涉及农田建设管理方面的支出;
5.工程管护费,主要包括在工程设计使用期内的公益性农田水利工程(含历年上图入库项目)及设备的日常维修,必要的小型简易管护工具和运行监测设备购置等;
6.高标准农田田间道路、灌排系统、田块整治、防护工程、变配电工程等工程设施保险费用;
7.其他经批准的农田建设工作支出。
上述项目工程所需材料费、设备购置安装费及施工支出方面的费用列入工程概算的工程建设费中,其余费用列入工程建设其他费中。
(三)盐碱地综合利用试点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开展盐碱地综合利用试点工作。
(四)耕地轮作休耕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开展耕地轮作休耕试点工作。
(五)耕地质量提升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开展退化耕地和生产障碍耕地治理、耕地质量监测、土壤普查、化肥减量增效示范等工作。
(六)耕地建设与利用其他重点任务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开展耕地建设与利用其他重点任务。
第七条 县级按照从严从紧的原则,可以从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高标准农田建设支出方向中列支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必需的勘测设计、项目评审、工程招标、工程监理、工程检测、项目管理、项目验收等费用,相应的取费上限不得高于行业明确的取费标准。
以上费用按以下标准列支:从中央财政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高标准农田建设支出方向中,单个项目中央财政投入资金1500万元(含)以下的按不高于3%据实列支;单个项目中央财政投入资金超过1500万元的,其超过部分按不高于1%据实列支。剩余部分从地方财政农田建设补助资金中据实列支。
以上费用应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农田建设项目概预算定额及编制规程的地方标准列支,原则上合计不高于项目中央和自治区财政投入的15%。
工程管护费可从自治区财政农田建设补助资金中按照不高于项目中央和自治区财政投入资金的1.5%据实列支。
工程设施保险费用可以在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费、项目提取的工程管护费中统筹列支。各地可将工程质量、建后管护、自然灾害与意外事故纳入保险保障范围,有关保险费率和具体保险期限,由各地与保险机构商定。
财政投资评审及工程招投标结余资金,需在当年内继续用于项目区农田建设;单项工程完工后,通过竣工结算确定的结余资金,可在同一项目区内各单项工程间调剂、调度使用;所有工程完工后,通过竣工决算确定的结余资金,原则上要继续用于县域范围内农田项目建设及相关管理工作。
自治区、市级财政和农业农村部门应将农田建设相关工作经费列入本级预算,不得从上级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列支上述费用。
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不得用于单位基本支出、单位工作经费、兴建楼堂馆所、偿还债务及其他的耕地建设与利用无关的支出。
各市县要严格按照本办法和政府债券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确保专款专用和用于资本性支出,政府专项债券资金使用严禁事项以自治区印发的专项债券管理使用负面清单为准。
第三章 资金测算分配
第 八条 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分配,遵循规范、公正、公开的原则,采用因素法和定额测算分配,并可根据粮食产量、绩效评价结果、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情况等因素进行适当调节。对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特定事项及试点任务等,实行定额补助。
(一)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支出。根据基期年度资金规模(90%)、基础资源(10%)等因素测算,其中基础资源因素包括耕地面积、粮食产量等,并可根据各地资金结余情况等进行调节。
(二)高标准农田建设支出。高标准农田建设支出方向资金按照自治区确定的财政投入标准及年度建设任务进行测算分配。对高标准农田建设地方投入力度大、任务完成质量高、建后管护效果好的市县,通过定额补助予以激励,激励资金全部用于支持高标准农田建设及管理工作。对高标准农田支出进度慢、工程建设质量差、建后管护机制缺位的市县,原则上减少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安排。
各市县应当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中的土地出让收入等渠道,支持本地区高标准农田建设。自治区财政应当承担全区财政投入高标准农田建设的主要支出责任。各级财政应当合理保障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支出。
(三)盐碱地综合利用试点支出。通过定额补助支持盐碱地综合利用试点工作。
(四)耕地轮作休耕支出。根据耕地轮作休耕任务面积以及承担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特定试点任务的定额资金量测算。
(五)耕地质量提升支出。根据基础资源(20%)、政策任务(75%)、脱贫地区(5%)等因素测算。其中,基础资源因素包括耕地面积、粮食产量等;政策任务因素包括退化耕地治理实施面积等;脱贫地区因素包括33个脱贫县(原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连片特困地区县)粮食播种面积和所在市县脱贫人口等。
(六)耕地建设与利用其他重点任务支出。根据重点任务具体情况测算。
第九条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过渡期内,安排给全区国定脱贫县和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支出方向、耕地质量提升支出方向的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按照财政部等10部门《关于将脱贫县统筹整合试点政策优化调整至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实施的通知》(财农〔2024〕1号)和自治区财政厅等11部门《关于印发广西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试点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桂财农〔2024〕8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预算下达
第十条 自治区财政部门接到中央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预算后,根据本地区耕地建设与利用实际情况和自治区农业农村部门的预算分解意见,在30日内将预算分解下达至全区县级以上各级财政部门,同时将直达资金分配结果报财政部备案,抄送财政部广西监管局、自治区农业农村部门等相关单位和部门。
第十一条 自治区农业农村部门按要求设置绩效目标提交自治区财政部门审核,自治区财政部门在下达资金时一并下达各市县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绩效目标。
第十二条 市县财政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财政规划要求,做好转移支付资金使用规划,在安排本级相关资金时,加强与中央、自治区补助资金和有关工作任务的衔接。
第五章 预算执行、绩效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 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的支付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 各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以及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内部控制,依法合规使用管理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自觉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和财政监督,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
第十五条 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绩效目标管理,按要求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自评,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按规定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分配、改进管理和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并做好绩效信息公开。要按照“高标准农田原则上全部用于粮食生产”的要求,将高标准农田用于粮食生产情况作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高标准农田建设支出方向的重要绩效目标。
第十六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组织核实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支出内容,督促检查耕地建设与利用任务完成情况,为财政部门按规定分配、审核拨付资金提供依据。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规定及时分配、审核拨付资金,对绩效评价结果视情况开展抽评。
对存在下列情形的项目,农业农村部门不得申请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一是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二是政策已到期;三是已从中央基建投资等其他渠道获得性质类同的中央财政资金支持。
第十七条 各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于结转结余资金,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对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全过程监督,综合运用农业农村部转移支付管理平台及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强化在线监测调度,提升监督效能,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问题。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数据分析比对,要将耕地建设与利用有关补贴申报面积与确权登记面积、二轮土地承包面积、实际耕地面积、粮食作物投保面积、流转土地面积等进行横向比对,相互验证;将上下年度间的补贴面积、补贴资金、补贴对象等进行纵向比对,对存在差额较大的补贴对象进行重点分析,并核实处理。各地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使用情况接受财政部广西监管局监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按照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要求,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
第十九条 自治区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制定的年度项目实施方案,兼顾质量和进度,盯紧推进项目实施,对进度滞后的重大项目,要实行清单化管理并挂牌督办。对到人到户重点补贴项目,配合有关部门每年抽取一定比例核实发放情况,原则上3年内实现全覆盖。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要强化项目管理指导督促措施,对建设类项目,督促项目单位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责任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等“四制”要求,及早开工建设,加快项目实施。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对每个具体项目建立信息档案,落实项目法人单位的主体责任和日常监管单位的监管责任。
第二十条 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要严把项目验收“出口关”,进一步完善项目验收机制,严格项目竣工验收程序。自治区农业农村部门要对市县级验收通过的项目,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复核,一旦发现问题严肃倒查追究责任。要严格遵守财政支农资金兑付有关时限要求,对发放到人到户的直接补贴,及已完成实施且符合资金兑付条件的项目,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履行相关程序,及时足额兑付资金。对预算已经安排但支出进度低于同期全区支农资金平均进度的项目资金,自治区财政部门会同自治区农业农村部门视情况收回自治区财政,统筹优先用于其他耕地建设与利用项目。
第二十一条 各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项目安排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或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标准分配资金,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市县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实施细则和当地实际,作出补充规定或制定更具体的操作办法,抄送自治区农业农村、财政部门。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实施期限至2027年。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桂农厅规〔2022〕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