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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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
| 各区、县(市)发改局: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机关建设,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 2018 年第 372 号),市发改委对2023年12月31日以前我委制发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拟废止2件,失效2件。 本通知自 2024年 12 月 1 日起实施。在通知实施前已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方针政策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不符合当时起自动失效。 附件: 1、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 4年10月30日 附件1: 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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