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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

桂财税〔2008〕96号
2008-12-17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0-769263效力状态: 有效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成文日期: 2008年12月17日
标 题: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桂财税〔2008〕96号发布日期: 2008年12月17日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

桂财税〔2008〕96号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财政厅 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

二○○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为贯彻落实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现将《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印发给你们,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各地财政、税务机关对《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执行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向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反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对《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内的项目进行调整和修订。

附件: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2008年版)

文件下载:

2009-5-2708-96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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