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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5号
2022-07-07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索引号

11140000012184142Y/2022-00540

主题分类

政策文件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5号

成文日期

2022-07-07

发布时间

2022-07-07

有 效 性

全文有效

废止日期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关于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贯彻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4号)规定,现就我省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纳税期限

(一)对已办理税务信息确认或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书立的应税合同,一般实行按季计征,对纳税人不经常发生的业务所书立的应税合同,可实行按次计征。

对未办理税务信息确认或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书立的应税合同,实行按次计征。

(二)对纳税人书立的应税产权转移书据,实行按次计征;对纳税人因业务需要频繁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可实行按季计征。

(三)对纳税人书立的应税营业账簿,实行按年计征。

(四)境外单位或个人书立的应税凭证,在境内有代理人的,其印花税纳税期限与其境内代理人保持一致;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其应税凭证按次申报缴纳印花税。

(五)实行按季、按年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季度、年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实行按次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二、本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公布购销合同类印花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8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修改)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2022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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