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处理决定书
温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处理决定书
温人社基决字〔2024〕13号
当事人:郭敏跃,身份证号码:332615。现住地址:温岭市太平街道小区东区。
2021年11月8日,本局接温岭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移交的案件,称当事人郭敏跃因刑期内缴费,经告知仍拒不退还多领取养老待遇6986元。本局遂于2024年10月10日立案并开展调查。
经查实,当事人郭敏跃于2016年1月起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于2013年10月被判处拘役,根据《关于被判处有期徒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复函》(浙人社函〔2010〕358号),温岭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对当事人郭敏跃刑期内缴费进行清退,并重新核定养老保险待遇,当事人郭敏跃应退还2016年1月至2020年12月的待遇差额3426元;根据温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更正郭跃敏同志退休审批的通知》,当事人郭敏跃因判刑无市定补贴,应退还2016年至2020年的冷饮费补贴3560元;两项合计应退还多发待遇6986元。
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郭敏跃身份证明一份;
证据二: 刑事判决书(2013)台温刑初字第1581号一份;
证据三:《关于更正郭跃敏同志退休审批的通知》一份
证据四:郭敏跃企业职工养老待遇历史发放明细一份;
证据五:社会保险稽核限期退还责令书一份;
以上证据足以形成证据链,证实当事人郭敏跃违规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拒不退还的事实。2024年10月31日本局向当事人郭敏跃送达《温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将拟作行政处理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理内容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郭敏跃,当事人郭敏跃逾期并未提出陈述、申辩。依据《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十二条和《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本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理决定:
当事人郭敏跃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起十日内向温岭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退还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合计人民币6986元。(指定账户附后)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的,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温岭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理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接收退还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户名:温岭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开户银行全称:中国工商银行温岭市支行。银行账号:1207041109049008632-000000006。附言:退还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郭敏跃)
温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1月15日
联系单位:温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联系地址:温岭市城东街道九龙大道166号温岭市社会治理中心105室
联系人:颜灵志 联系电话:05753
本告知书一式两份,一份留存温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份被行政处理人。
附:相关法规
《关于被判处有期徒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复函》(浙人社函〔2010〕358号)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的人员(以下简称“服刑在教人员”),其被羁押和在监所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以下简称“服刑在教期间”),不能以城镇个体劳动者身份参加或继续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暂予监外执行、被裁定假释的人员,如符合《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参保条件,可参加或继续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三、退休人员被判刑或劳教的,服刑在教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刑满释放或解除劳动教养后,其基本养老金由社保经办机构按服刑、劳教前的标准发给,以后按规定正常调整。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
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参保个人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情况进行核查,发现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立即停止待遇的支付并责令退还;拒不退还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并可对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
第二十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通过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检查发现、上级部门交办、举报、媒体曝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移送等渠道获取的违法违规线索,应当查处,进行调查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