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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的通知

浙劳社老〔2004〕10号
2004-01-16
法规名称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的通知
索引号00248503X/2004-06777
发布机构省人力社保厅
统一编号ZJSP13—2004—0025
法规文号浙劳社老〔2004〕10号
主题分类社会保障
有效性有效
体裁分类
发布日期2014-02-24 09:22
法规正文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的通知 浙劳社老[2004]10号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各行业单位: 为了做好国务院国发[2002]42号文件规定的并轨工作,加快完善我省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6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决定从2004年1月1日起将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调整为8%,请各地遵照执行,并抓紧做好缴费比例调整的落实工作。 2004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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