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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伤保险问题的批复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伤保险问题的批复

浙劳社厅字〔2005〕37号
2005-03-02
法规名称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伤保险问题的批复
索引号00248503X/2005-06816
发布机构省人力社保厅
统一编号ZJSP13—2005—0036
法规文号浙劳社厅字〔2005〕37号
主题分类社会保障
有效性有效
体裁分类
发布日期
法规正文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伤 保险问题的批复 浙劳社厅字〔2005〕37号 舟山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工伤认定中有关问题的请示》(舟人劳社险〔2005〕2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并已经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其不属于参保范围的职工(含农民工),在生产经营地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由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二 〇〇 五年三月二日 抄送:各市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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