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伤保险问题的批复
| 法规名称 |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伤保险问题的批复 |
|---|---|
| 索引号 | 00248503X/2005-06816 |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 统一编号 | ZJSP13—2005—0036 |
| 法规文号 | 浙劳社厅字〔2005〕37号 |
| 主题分类 | 社会保障 |
| 有效性 | 有效 |
| 体裁分类 | |
| 发布日期 | |
| 法规正文 |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伤 保险问题的批复 浙劳社厅字〔2005〕37号 舟山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工伤认定中有关问题的请示》(舟人劳社险〔2005〕2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并已经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其不属于参保范围的职工(含农民工),在生产经营地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由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二 〇〇 五年三月二日 抄送:各市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