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重复参保缴费享受养老金有关问题的批复
| 法规名称 |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重复参保缴费享受养老金有关问题的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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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00248503X/2007-05834 |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 统一编号 | ZJSP13—2007—0063 |
| 法规文号 | 浙劳社厅字〔2007〕139号 |
| 主题分类 | 社会保障 |
| 有效性 | 有效 |
| 体裁分类 | |
| 发布日期 | 2014-02-25 12:32 |
| 法规正文 |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重复参保缴费享受养老金有关问题的批复 浙劳社厅字[2007]139号 温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参保人员重复享受养老金问题的请示》(温劳社养[2007]8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参保人员只能享受一份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参保人员不得重复参保,对已建立多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按以下原则清理规范:未重复缴费的,归并或转移为一个个人账户,有重复缴费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保留一个个人账户,其它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由原缴费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退还本人。个体参保人员重复缴纳的全部基本养老保险费一次性退还本人。 对已重复领取二份及以上基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认可发放其中的一份基本养老金,其它多领的基本养老金予以追回,其中重复缴纳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清退给本人。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对职工参保情况作全面检查、清理和核对,发现重复参保和重复领取养老金的,要及时处理。今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信息化建设,严格管理,堵塞漏洞,杜绝此类问题的再次发生。 二〇〇七年八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