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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归正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批复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归正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批复

浙劳社厅字〔2005〕78号
2005-04-26
法规名称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归正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批复
索引号00248503X/2005-06809
发布机构省人力社保厅
统一编号ZJSP13—2005—0051
法规文号浙劳社厅字〔2005〕78号
主题分类社会保障
有效性有效
体裁分类
发布日期2014-02-24 13:10
法规正文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归正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批复 浙劳社厅字[2005]78号 海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刑满释放后有关工龄问题的请示》(海劳社[2005]25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 归正人员在入狱或劳动教养前,已按国家和省统一规定参加养老保险,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释放,如其实际缴费年限符合《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可以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如其实际缴费年限不符合《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二、 因宋春泉同志原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其判刑前的工龄计算问题如有异议,请你局与人事部门联系,按现行干部和职工管理权限及有关政策规定做好解释工作。 三、 关于归正人员如何界定问题,请与司法部门联系。 二〇〇五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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