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离休干部被判刑后其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批复
| 法规名称 |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离休干部被判刑后其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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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00248503X/2004-06743 |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 统一编号 | ZJSP13—2004—0048 |
| 法规文号 | 浙劳社厅字〔2004〕296号 |
| 主题分类 | 社会保障 |
| 有效性 | 有效 |
| 体裁分类 | |
| 发布日期 | 2014-02-24 08:41 |
| 法规正文 |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离休干部被判刑后 其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批复 浙劳社厅字〔 2004 〕 296 号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市关于《离休干部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请示》(杭劳社险〔 2004 〕 265 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原劳动人事部《关于离休干部受刑事处分后待遇问题的复函》(劳人老函〔 1987 〕 5 号)精神,离休干部受刑事处分后,即不再按离休干部对待,并收回其离休荣誉证,以后按退休人员待遇享受基本养老金。 二、退休人员在取保候审、缓刑处分和监外执行期间可以享受基本养老金,但不参与养老金调整:期满后,按企业同类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办法执行。退休人员因涉嫌犯罪在羁押期间,其基本养老金暂停发,如法院判其无罪的,羁押期间的基本养老金予以补发。 三、离休人员服刑前已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改按企业退休人员待遇后,其基本养老金在社会统筹基金中列支;未参加社会统筹的,从原渠道中解决。 四、离休人员服刑期间发放的离休金与按上述办法确定的基本养老金之差,应如数追回。 二 〇〇 四年十二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