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部属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移交有关问题的批复
| 法规名称 |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部属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移交有关问题的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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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00248503X/2003-06677 |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 统一编号 | ZJSP13—2003—0047 |
| 法规文号 | 浙劳社复〔2003〕12号 |
| 主题分类 | 社会保障 |
| 有效性 | 有效 |
| 体裁分类 | |
| 发布日期 | 2014-02-23 18:03 |
| 法规正文 |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部属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移交有关问题的批复 浙劳社复[2003]12号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省、部属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移交有关问题的报告》(杭劳社险[2003]2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省、市人民政府协商确定的意见,参加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组织实施基本养老保险的省、部属单位(除原行业统筹单位外)移交杭州市管理后,省里将按照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2002年6月30日养老保险基金收支余额,按移交给杭州市管理的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多少确定相应的基金移交数额。目前,基金移交工作正在抓紧进行。对符合省劳动保障厅浙劳社医[2002]69号文件规定移交条件的参保人员,包括中断缴费的参保人员,你局应及时做好接收工作,对符合退休条件的参保人员,要按规定及时办理退休手续,享受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〇〇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