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军转干部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批复
| 法规名称 |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军转干部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批复 |
|---|---|
| 索引号 | 00248503X/2005-06798 |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 统一编号 | ZJSP13—2005—0062 |
| 法规文号 | 浙劳社厅字〔2005〕187号 |
| 主题分类 | 社会保障 |
| 有效性 | 有效 |
| 体裁分类 | |
| 发布日期 | 2014-02-24 12:48 |
| 法规正文 |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军转干部基本养老保险 待遇有关问题的批复 浙劳社厅字[2005]187号 嵊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贯彻浙委办[2004]30号文件、浙人军[2004]156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请示》(嵊劳社[2005]9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基本养老金是指企业和职业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计发给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数额,其基本养老金应包括国家和省规定的列入统筹内项目支付的有关物价、生活补贴。 确定当地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时,其退休人数的口径是指上年度参加当地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事业单位中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的全部退休人员,也包括上年度当年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 二〇〇五年十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