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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涉及起征点及扣减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财税〔2016〕13号
2016-05-13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涉及起征点及扣减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 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涉及起征点及扣减标准等有关问题的 通知

桂财税〔 2016 〕 13 号

各市、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 2016 〕 36 号)规定,为确保我区所有试点行业税负只减不增,现将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的原营业税起征点及扣减标准等有关政策进行平移,具体通知如下:

一、 增值税起征点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 20000 元(含本数);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 500 元(含本数)。

二、扣减增值税规定

(一)退役士兵创业就业。

  1. 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 3 年内以每户每年 9600 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 对商贸企业、服务性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 3 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 6000 元。

(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

  1. 对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 2015 年 1 月 27 日前取得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 3 年内按每户每年 9600 元的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 2015 年 1 月 27 日前取得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 3 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 5200 元。

三、其他

本通知规定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 2016 年 5 月 1 日起执行。《关于调整我区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桂财税〔 2012 〕 42 号 )、 《关于明确我区提供应税服务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 ( 桂财税〔 2013 〕 27 号 )、 《关于我区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减免税定额标准的通知》(桂财税〔 2014 〕 25 号)、《关于我区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减免税定额标准的通知》(桂财税〔 2014 〕 32 号)和 《关于提高我区 房屋租赁等财产性收入 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桂财税〔 2015 〕 1 号),相应停止执行。

其他未尽事项,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 2016 〕 36 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财政厅 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

2016 年 5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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