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登录后即可收藏
您还未登录,请先登录后再收藏法规
政策法规 / 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资助政策

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资助政策

2023-09-26
索 引 号:126204227458732362/2023-00003生成日期:2023-09-26
文 号: 关键字:资助,缴费,保,城乡,标准
所属机构:会宁县融媒体中心发布机构:
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资助政策
(一)个人缴费标准:2023年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同步提高30元,为每人每年380元。 (二)参保资助:对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实行全省统一的分类资助政策。其中:孤儿、特困家庭成员继续实行全额资助;农村一、二类低保(含城市低保全额保障对象)和农村返贫致贫人口按照310元标准定额资助;农村三、四类低保(含城市低保差额保障对象)和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含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按照250元标准定额资助;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临时性纳入定额资助范围,资助标准为100元;脱贫人口继续按照100元标准定额资助。全额资助对象实行免征代缴,个人无需缴费;定额资助对象实行差额征缴,按照个人缴费标准扣除相应资助标准的差额进行缴费。资助对象身份类别发生变动的,已享受的资助待遇暂不调整,下个参保年度按照新的身份类别享受相应资助政策。 (三)缴费期限:2023年居民医保集中缴费期为2023年9月10日至12月31日,在集中缴费期内完成参保缴费的城乡居民,待遇享受期为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当年退出现役的军人、新生儿、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人口(含特困人员、孤儿、城乡低保对象、农村返贫致贫人口、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等)、符合条件的职工医保断保人员等特殊人群,可不受集中缴费期限制,实时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手续。
立即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