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登录后即可收藏
您还未登录,请先登录后再收藏法规
政策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明确...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明确我区小微企业等纳税人“六税两费”减征幅度的通知

桂财税〔2022〕10号
2022-04-14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明确我区小微企业等纳税人“六税两费”减征幅度的通知

桂财税〔 2022 〕 10 号 发文日期: 2022 年 04 月 14 日 【全文有效】 【主动公开】 【适用范围: 省级】

各市、县(市、区) 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各市、县(市、区) 税务局:

为进一步支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0 号) 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对我区小微企业等纳税人“六税两费”的减征幅度明确如下:

一、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对我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 、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在中央授权范围内顶格减征,即减按 50% 征收。

二、其他事项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0 号) 有关规定执行。

三、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至本通知印发期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多缴纳的应减免税费款,可以抵减今后应缴纳的税款或予以退回。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22 年 4 月 14 日

立即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