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六次会议第044号建议的答复
关于恢复广西电网公司河池供电局供电环节按3.5%预征率征收增值税的建议
2009年,广西电网公司受增值税转型改革和购销电价差额减小的影响,增值税总体税负大幅降低,结算环节累计多缴税款数额较大,严重挤占了企业的流动资金。为维护企业合法利益,自治区国税局下发《关于调整广西电网公司所属供电局供电环节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桂国税函〔2010〕463号),决定从2010年7月份起,调整广西电网公司所属供电局供电环节增值税预征率,具体为:除梧州供电局供电环节增值税预征率按3.5%执行外,其他供电局预征率从2010年7月至2011年12月由3.5%调整为0.5%。2012年5月,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国税局联合下发《关于调整广西电网公司所属供电局供电环节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桂财税〔2012〕46号),重新调整供电环节增值税预征率,具体为:除梧州供电局预征率按3.5%执行外,其他供电局预征率从2012年1月至3月、10月至12月调整为0.5%,2012年4月至9月调整为1.4%。2013年以来,自治区国税局尚未明确调整情况,目前河池市一直按2012年的预征率征收供电环节增值税。自从供电环节增值税预征率调低后,广西电网公司河池供电局(以下简称河池供电局)实现的增值税大幅下降,严重影响了河池市的税收收入,特别是市本级收入。2013、2014年河池供电局供电环节增值税分别减少5963万元、6152万元。
为切实缓解河池市地方财政困难,建议自治区人民政府给予河池政策支持,同意恢复河池供电局供电环节按3.5%预征率征收增值税。
对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六次会议第044号建议的答复
桂财税〔2017〕20号
陆祥红、黄玉琼、覃杰、马娓代表:
您在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六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恢复广西电网公司河池供电局供电环节按3.5%预征率征收增值税的建议》(第044号),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交由我厅办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广西电网公司是实行总分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的企业,按各市供电局预征、本部汇总清缴的模式缴纳增值税。对广西电网公司实行预征主要是为了消化该公司在增值税转型改革中因增值税税负下降而形成的期末多缴税款并维护各市财政利益,能否实现上述目的的关键在于能否合理确定其预征率:一方面,如预征率过低,将影响除南宁市以外的其他各市的财政利益;另一方面,如预征率偏高,则难以消化该公司在增值税转型改革中因增值税税负下降而形成的期末多缴税款,占用该公司较多资金,影响其经营。考虑到上述因素,自治区财政、国税部门按照依法征税、维护企业权益同时兼顾地方财税利益的原则,在反复研究、测算、分析的基础上,于2012年联合下发《关于调整广西电网公司所属供电局供电环节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桂财税〔2012〕46号),决定从2012年1月1日起至2012年3月31日止、2012年10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广西电网公司所属供电局(梧州供电局除外)预征率为0.5%;从2012年4月1日起至2012年9月30日止,广西电网公司所属供电局(梧州供电局除外)预征率为1.4%;从2012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梧州供电局预征率为3.5%。截至目前,自治区国税、财政部门未对上述预征率进行调整,广西电网公司所属供电局仍按上述预征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对您提出的恢复广西电网公司河池供电局供电环节按3.5%预征率征收增值税的建议,经审慎研究,我们认为目前尚不宜作此调整。主要考虑如下:
一、如单独将广西电网公司河池供电局供电环节预征率调整为3.5%有失税收公平原则,将引发其他各市攀比,造成自治区在税收协调上出现困难。
二、如统一将广西电网公司所属供电局供电环节预征率均调整为3.5%将导致广西电网公司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超过其应缴增值税税额,挤占该公司经营资金。。经统计,广西电网公司近3年来的增值税税负分别为2.47%、3.74%、3.4%,平均税负为3.2%,如统一调整为3.5%,可能将导致广西电网公司的增值税预缴额超过其应缴增值税税额,致使该公司不得不筹措更多资金用于缴纳增值税,其合法权益因此而受损。
三、广西电网公司梧州市供电局单独实行3.5%预征率具有特殊性,不宜简单参照执行。广西电网公司梧州市供电局是原梧州市电业局产权无偿划转广西电网公司成立的企业,考虑到梧州供电局的特殊情况,自治区人民政府以桂政阅〔2012〕93号会议纪要明确在过渡期内对梧州供电局实行 3.5%的预征率,过渡期后再执行全区统一增值税预征率,过渡期的时限为 3至5 年。目前梧州供电局单独实行3.5%增值税预征率已达5年,自治区已拟对该局执行全区统一的预征率。
在此,需要向您说明的是,目前广西电网公司期末多缴税款已基本消化,为维护企业权益和兼顾地方财税利益,下一步自治区财政、国税部门拟对该公司现行预征方式及预征率再次进行调整。目前,自治区国税局已启动对该公司的增值税预征率测算调整工作,相关调研、税收影响数据测算工作已基本完成,调整方案正在进一步完善中。
衷心感谢您对我区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7年4月20日
承办人及联系电话:姚开南,0771-5331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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