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收费文件 | 备注 |
| 1 | 耕地开垦费 | 1根据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质量等别,划分为4档,分别征收耕地开垦费:一类 2-4 等为 72 元/平方米,二类5-7 等为 64 元/平方米,三类8-10等为56元/平方米,四类11-13等为40元/平方米。2.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按照上述标准的2倍收缴;3、对于使用已购入的国家统筹、省统筹和跨市调剂指标的项目补充耕地资金可按原调剂补充耕地指标价格执行;4、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不再缴纳补充耕地的任何费用,补充耕地任务及所需资金同所在地市、县(市、区)政府落实。 | 《土地管理法》、浙政发【2000】292号、浙政发【2008】39号、浙委办【2012】55号、浙政办发【2014】25号、浙政办发【2014】25号、政办发【2023】2号、浙政办函[2025〕2号 | |
| 2 | 补充耕地资金 | 补充耕地资金按375元/平方米标准收缴 | 浙政办函[2025〕2号、青政发〔2025】50号 | |
| 3 | 土地闲置费 |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开发造成土地闲置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 | 《土地管理法》。浙政办发【2000】221号、浙政办发【2011】87号、浙政发【2008】3号 | |
| 4 | 土地复垦费 | 1.水田复垦费用:每平方米105元;
2.旱地复垦费用:每平方米 75元;
3.园地复垦费用:每平方米 55元;
4.林地复垦费用:每平方米 20 元(已经办理林地正式审批手续的,不再缴纳林地复垦费用)。若土地复垦方案中的复垦费用高于以上标准的,按复垦方案缴纳预存费用。 | 《土地管理法》。浙政办发[2000]221号,《浙江省土地复垦办法》(省政府1993年第33号令)。 | 根据 《青田县实施<浙江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青政办发[2017]82 号) |
| 5 | 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 | 1、国家地质勘查计划的一、二类勘查项目和我国领海及其他管辖海域勘查项目经审核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收费100元;2、其他地质勘查项目经审核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收费50元;3、变更勘查项目的工作范围、工作对象、工作阶段以及延续登记时间换取勘查许可证,收费50元。 | 价费字[1992]251号。 | 根据浙财综【2012】138号,20130101-20141231免征。根据财综【2014】101号,2015年1月1日起暂停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 |
| 6 | 采矿登记费 | 1、新建、在建、生产矿山:大型500元,中型300元,小型200元;2、矿山企业变更开采范围、矿区范围、开采矿种、开采方式、换取采矿许可证、均收费100元。 | 价费字[1992]251号。2013.01.01-2014.12.31免征,浙财综[2012]138号。 | 根据浙财综【2012】138号,20130101-20141231免征。根据财综【2014】101号,2015年1月1日起暂停采矿登记费。 |
| 7 | 矿产资源补偿费 | 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下列方式计算: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费率*开采回采率 开采回采率=核定开采回采率/实际开采回采率 |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1994年国务院令第150号)。《浙江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1995年省政府第29号令)。 | 根据《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资源税改革相关衔接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厅函〔2016〕656号),2016年7月1日起暂停矿产资源补偿费(文件第一条: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 |
| 8 | 矿业权占用费 | 采矿权占用费:按照矿区范围面积逐年缴纳,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矿区面积或尾数小于等于0.5平方公里的按0.5平方公里计,大于0.5小于1平方公里的按1平方公里计。
探矿权占用费: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是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 |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将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整合为矿业权占用费。 |
| 9 | 不动产登记费、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 | 一、不动产登记计费单位: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申请人以一个不动产单元提出一项不动产权利的登记申请,并完成一个登记类型登记的为一件。申请人以同一宗土地上多个抵押物办理一笔贷款,申请办理抵押权登记的,按一件收费;非同宗土地上多个抵押物办理一笔贷款,申请办理抵押权登记的,按多件收费。
二、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不动产依法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不收工本费。
三、对下列情形减半收取不动产登记费:1.不动产异议登记;2.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
四、对下列情形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1.申请与房屋配套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登记,不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申请单独发放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不动产登记费由原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550元,减按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80元收取);2.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更正登记的;3.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农用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或林地使用权申请登记的,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6.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国有农用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生产,申请办理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登记的,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 7、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的;8、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安置住房申请不动产登记的;9.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革安置住房申请不动产登记的;10.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11.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的;12.优抚对象申请不动产登记的;13.企业不动产抵押登记的;14.其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免收的。
五、对下列情形只收取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1.夫妻间不动产权利人发生变化的转移登记;2.因不动产权属证书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发、换发证书的。 |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浙财综〔2014〕73号、浙财综〔2015〕13号、财税〔2019〕45号、财税〔2019〕53号、民发〔2014〕79号、浙价费〔2008〕250号、青自然资规〔2022〕40号、浙价费〔2017〕16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