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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表

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表

2017-03-24
索引号:113307273075998205/-00000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文号: 公开时限: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2017-03-24

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表

附件 3 :

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事业性收费 公示表

系 统: 2017 年 3 月 23 日

执收单位:(盖章) 单位负责人:张标量 联系人:葛彩芳

地 址:磐安县安文镇月山路 227 号 联系电话: 84881590 手 机: 13867997181

序号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批准文号备注
1企业登记费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财综字〔 1999 〕 1707 号), 企业注册登记费下调 20% 。按注册资本收取的标准下调 20% ,注册资本 1000 万元以下的由 1 ‰下调到 0.8 ‰ ,1000 万元 -1 亿元的,由 0.5 ‰下调到 0.4 ‰。变更每次 100 元。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1992 〕价费字 414 号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财综字〔 1999 〕 1707 号)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 重新公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浙财综字〔 2006 〕 122 号)根据《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 财税 [2014]101 号 ) 暂停征收
2个体工商户登记费一、登记费收费标准,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费为每户 20 元;发放营业执照,不另收费。以后每四年重新登记、换发营业执照一次,收费 10 元。二、变更登记标准。个体工商户办理变更登记,每户每次收费 10 元。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1992 〕价费字 414 号根据《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 财税 [2014]101 号 ) 暂停征收
3药品零售企业 GSP 认证收费受理申请费 400 元 / 企业,实地勘验审核费标准:年销售额在 50 万(含)至 500 万元的企业, 3000 元 / 企业。年销售额在 50 万以下的企业, 1800 元 / 企业。 对被限期整改的企业组织专家复查,不再收取受理申请费,审核费减半收取。浙价费 [2004]75 号
4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费10 元 / 证浙价费 (2008)66 号、浙政发 (2008)66 号《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 [2014]101 号)对小微企业免征
5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费(县级)800 元 / 系列、 160 元 / 型号浙价费 (2008)66 号、浙政发 (2008)66 号《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 [2014]101 号)对小微企业免征
6计量标准考核费省级 600 元、市级 300 元、县级 150 元浙价费 (2008)66 号、浙政发 (2008)66 号免征
7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费省级 1500 元 / 系列、 150 元 / 型号、市级 800 元 / 系列、 100 元 / 型号浙价费 (2008)66 号、浙政发 (2008)66 号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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