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ZJSP12-2026-0005
浙财资环〔2026〕20号
各有关市、县(市、区)财政局、林业主管部门:
为规范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有效保护公益林资源,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局修订了《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林业局
2026年3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为规范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有效保护公益林和天然林等森林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浙江省公益林和森林公园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总则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以下简称补偿资金),是指各级政府按规定标准安排的用于对国家级公益林、省级公益林和停伐管护天然商品林(以下统称公益林)保护和管理实行补偿的资金。补偿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省财政厅牵头制定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负责补偿资金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预算,视情开展重点绩效评价,指导地方加强预算管理和绩效管理等。省林业局依据公益林规模,提出补偿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对资金使用情况组织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并组织各地做好资金全过程绩效管理,督促指导地方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监督工作。
市、县(市、区)(以下简称市县)财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资金分配拨付、规范使用、日常监管、监督管理、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等具体工作。
二、补偿范围及类别
(一)补偿范围。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划定并公布的公益林。对受益对象明确的风景林,按照受益补偿的原则,由所在地经营管理单位履行补偿职责。
(二)补偿分类。根据公益林所处生态区位重要性,兼顾管护要求、地方经济发展水平等,实行分类补偿。将公益林区分为一、二、三类,其中:第一类为国家公园和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中实施租赁的非国有公益林;第二类为主要干流和重要支流源头县、平阳县、武义县、柯城区、衢江区、龙游县、常山县、三门县、莲都区、青田县、云和县的公益林,以及国家公园和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中未实行租赁的公益林;第三类为除上述区域以外的其他公益林。
三、补偿标准及承担比例
公益林最低补偿标准由省级确定,补偿标准由省级以上财政与市县财政分别按定额承担(见附件);以后年度涉及提高补偿标准的,提高标准部分由省级以上财政与市县财政分别按90%与10%比例承担。
四、补偿资金
补偿资金包括补偿性支出和管护性支出。按林地使用权分,公益林划分为国有公益林、非国有公益林,国有公益林的补偿资金均为管护性支出。
(一)补偿性支出。
补偿性支出是指非国有林因被认定为公益林,其采伐和经营活动受到一定限制而对其权利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补偿对象分别为:
1.个人的承包山、自留山,补偿对象为个人。
2.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统管山,补偿对象为相应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补偿资金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相关规定使用和管理。
3.依法签订了承包、租赁等流转合同(或协议)的公益林,在合同(或协议)有效期内,合同(或协议)中已明确约定补偿受益人的,补偿对象为约定的受益人;未明确约定补偿受益人的,由流转双方协商确定补偿对象及相应份额。公益林发生变更调整的,补偿对象应同步作出相应调整,确保公益林建设和管护面积与资金补偿面积保持一致。
中央财政安排的非国有林生态保护补偿补助仅用于补偿性支出。
(二)管护性支出。
管护性支出是指用于公益林资源保护、管理的支出,包括护林人员费用、管护费用和管理费用。
护林人员费用主要用于公益林区护林人员的劳务报酬、劳动保障、培训等;管护费用主要用于公益林区的森林经营、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管护基础设施和专用设备(含智能设备)等;管理费用主要用于公益林的区划界定、监测评价、资金监管、宣传培训、检查验收、科技支撑、数字化建设等。中央和省财政安排的补偿资金不得用于管理费用。
非国有公益林管护性支出标准为每亩5元,其中护林人员费用不低于每亩3.5元、管理费用不超过每亩1元。国有公益林的管护性支出中,管理费用不超过每亩1元,其余为护林人员费用和管护费用。自收自支或差额拨款的国有公益林经营单位的管护性支出,可用于其职工参与公益林管护及管理的劳务支出。
五、资金分配、下达和使用
市县林业、财政主管部门原则上应于每年2月底前向省林业局、省财政厅报告上年度公益林资源变化情况。省林业局根据公益林规模结合各地报送的公益林资源变化情况,提出补偿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省财政厅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后及时下达预算。
市县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应及时拨付补偿资金,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确保资金发放到位,同时将资金发放数据归集到全省公益林天然林管理系统,实现“人、地、图、钱”闭环管理。资金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结余结转资金按照中央和省有关规定使用。
市县林业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包括街道办事处,下同)、村民委员会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和各地工作实际负责将补偿性支出分配到补偿对象,并将分配结果和护林人员费用使用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到人到户补偿性支出应按规定通过“一卡通”发放。
市县林业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国有单位、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等应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建立补偿资金使用管理档案;健全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等制度,规范补偿资金使用。
六、绩效和监督管理
(一)绩效管理。
省级林业部门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指导市县林业部门对补偿资金开展绩效管理、定期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市县林业部门按照“谁用款、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切实加强补偿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做好资金绩效监控及评价,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监督管理。
补偿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林业等部门的监督,一旦发现截留、挤占、挪用或骗取补偿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各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补偿资金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审批、分配、拨付、使用和管理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办法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补偿资金原则上以五年为一周期。到期后,省林业局会同省财政厅对资金进行周期综合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适时优化完善补偿政策。《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浙财资环〔2022〕74号)同时废止。各市县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附件:浙江省公益林补偿标准定额表
附件:浙江省公益林补偿标准定额表.wps
征求部门意见及采纳情况说明.w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