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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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收费 主体 | 计费 单位 | 收费依据 | 收费范围 | 征收对象 | 征缴方式及分成比例 | 分期及减免规定 |
|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
| 1 | 耕地开垦费 | 河北省耕地开垦费标准等别为5-15等,标准为112.6-37.6元/平方米。(对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缴费标准按照当地耕地开垦费标准的2倍执行) | 三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自然资源厅(冀发改公价规[2024]5号)。 |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无法自行补充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的。 | 占用耕地的单位 | 缴入地方国库,以票款分离方式征收 | 无 |
| 2 | 土地复垦费 |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的,由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土地复垦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足额预存到专门账户,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并接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管。 | 三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28号)、《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6号)。 |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的,必须进行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的土地经最终验收不合格的,造成土地破坏的。 | 单位或个人。 | 缴入地方国库,以票款分离方式征收 | 无 |
| 3 | 土地闲置费 | 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 | 三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2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次修正)、《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等4部门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土地闲置费征收职责划转事项的通知》(冀税发〔2021〕65号)、《河北省税收征管保障办法》(省政府令[2024第]7号修订)。 | 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且不符合《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八条情形的。 | 土地使用权人。 | 税务部门征收,缴入地方国库。 | 无 |
| 4 | 不动产登记费 | 1.规划用途为住宅的房屋(以下简称住宅)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事项,提供具体服务内容,据实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 2.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办理非住宅类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转移登记,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 3.不动产登记机构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 三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主席令第45号),《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6号,《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21〕2号) | 规划用途为住宅的房屋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办理所列非住宅类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的。 | 不动产登记人。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以票款分离方式征收。 | 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收不动产登记费。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变更登记、更正登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车库、车位、储藏室单独发证的,不动产登记费由原550元/件,减按80元/件收取。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不动产登记费。 |
| 二、罚没收入 |
| 1 | 罚没收入 | 标准详见:《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七章法律责任;《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七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八章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八章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章法律责任。 | 三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28号)、《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河北省林草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 | 违背土地管理法的单位和个人;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单位和个人、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单位和个人;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单位和个人、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单位和个人。 | 违法单位和个人。 | 缴入地方国库,以票款分离方式征收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