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衡水市税务局关于衡水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第205号建议的答复
| 索引号 | 11131100MB1507030E/2024-00792 | 主题 | 建议提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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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衡水市税务局 | 标题 | 国家税务总局衡水市税务局关于衡水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第205号建议的答复 |
| 发文字号 | 发布时间 | 2024-03-22 | |
| 机构 | 衡水 | 体裁 |
国家税务总局衡水市税务局关于衡水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第205号建议的答复
庞建伟代表:
您提出的《对政府支持企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收悉。提案中建议涉及我局的有“建议相关部门出台相关政策举措,包括已取得但还在建设中的土地使用税减免,降低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类别登记,进一步加大‘减税降费’力度,减轻企业压力。”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已取得但还在建设中的土地使用税减免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土地使用税的减免政策包括符合条件的行业(企业)减免以及困难性减免等,对“已取得但还在建设中的土地”无专项减免规定。市级以下税务部门均依据法律及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无权做出减免规定。纳税人可根据土地使用税减免条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享受相应税收优惠,主管税务机关将依法依规予以办理。
二、关于降低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类别登记问题
《河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本办法第六条确定的适用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其中,经济落后地区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最低适用税额的百分之三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根据此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划分土地等级,制定相应税额标准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税务机关无权降低类别等级。
您对以上办理和答复有何意见,请填写在“征询意见表”中,并用专用信封反馈寄回,以便我们进一步改进工作。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衡水市税务局
2024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