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厅关于完善长广集团公司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办法的批复
| 法规名称 | 浙江省劳动厅关于完善长广集团公司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办法的批复 |
|---|---|
| 索引号 | 00248503X/2000-06507 |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 统一编号 | ZJSP13—2000—0032 |
| 法规文号 | 浙劳复〔2000〕4号 |
| 主题分类 | 社会保障 |
| 有效性 | 有效 |
| 体裁分类 | |
| 发布日期 | 2014-02-20 18:28 |
| 法规正文 | 浙江省劳动厅 关于完善长广集团公司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办法的批复 浙劳复 〔 2000 〕 4号 长广集团公司: 你公司《关于要求长广职工养老保险依法进入省级统筹的报告》(长广报字 〔 1999 〕 第46号)已由省政府办公厅转我厅办理。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长广公司职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问题的复函》(浙政办发 〔 1998 〕 154号)规定和1999年11月24日省长办公会议精神,经研究,现就完善你公司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试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0年1月起,你公司按职工上一年缴费工资总额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个人按本人上一年缴费工资的5%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税务代收、收支两条线管理。单位和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按月征收,并向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缴纳;按规定项目和标准应支付的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每月15日前由省社保中心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账户全额下拨。 三、你公司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浙政办发 〔 1998 〕 154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做好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工作,加强内部建设,强化基础管理,规范业务流程,操作上与参加省级统筹试点企业的要求相一致,以适应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试点发展的需要。 二〇〇〇年一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