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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的通知

浙政发〔2011〕96号
2011-12-09

索引号: 000014349/2011-779952

主题分类: 税务

发文机关: 浙江省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1-12-09

发文字号: 浙政发〔2011〕96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SP00-2011-0064

有效性: 暂时保留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以下简称《车船税法》)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贯彻落实《车船税法》,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车辆车船税税额标准

税目计税单位《车船税法》规定 年基准税额(元)浙江省车辆车船税税额标准(元)
乘用车〔按发动机汽缸容量(排气量)分档〕注: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1.0升(含)以下的每辆60元至360元180
1.0升以上至1.6升(含)的300元至540元300
1.6升以上至2.0升(含)的360元至660元360
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660元至1200元660
2.5升以上至3.0升(含)的1200元至2400元1500
3.0升以上至4.0升(含)的2400元至3600元3000
4.0升以上的3600元至5400元4500
商用车大型客车(核定载客人数20(含)人以上)每辆480元至1440元540
中型客车(核定载客人数大于9人且小于20人每辆480元至1440元480
货车整备质量每吨16元至120元60
挂车整备质量每吨按照货车税额的50%计算30
其他车辆专用作业车整备质量每吨16元至120元60
轮式专用机械车16元至120元60
摩托车每辆36元至180元60

二、关于车船税减免规定

为支持公共交通事业发展,对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车船暂免征收车船税。

为支持新农村建设,减轻农民负担,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暂免征收车船税。

三、关于申报纳税期限规定

对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应税车辆,由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机动车车船税扣缴义务人代收的车船税税款及滞纳金应于每月终了后15日内解缴,并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不需要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应税车辆和船舶,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后15日内,向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上一年度应缴的车船税。

四、关于部门协作规定

税务机关可以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车船检验机构的办公场所集中办理车船税征收事宜,相关部门应提供工作便利。

各级车船登记管理部门、船舶检验机构和车船税扣缴义务人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供车船登记、年检、保险等有关信息,协助税务机关加强车船税的征收管理。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九日

修订文件: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宣布失效和决定修改部分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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