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登录后即可收藏
您还未登录,请先登录后再收藏法规
政策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3号
2010-11-05
名 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
  • 索 引 号 : BKA15B0210201000009
  • 发 布 机 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东丽区税务局
  • 发 文 字 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3号
  • 主 题 分 类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 成 文 日 期 : 2010年11月05日
  • 发 布 日 期 : 2010年11月05日
  • 有 效 性 : 有效
  • 联合发文单位:
  • 修改和废止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对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所得税处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金融企业按规定发放的贷款,属于未逾期贷款(含展期,下同),应根据先收利息后收本金的原则,按贷款合同确认的利率和结算利息的期限计算利息,并于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属于逾期贷款,其逾期后发生的应收利息,应于实际收到的日期,或者虽未实际收到,但会计上确认为利息收入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金融企业已确认为利息收入的应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且会计上已冲减了当期利息收入的,准予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

三、金融企业已冲减了利息收入的应收未收利息,以后年度收回时,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特此公告。

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立即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