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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农村户籍退役军人军龄视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有关问题的批复

浙劳社厅字〔2007〕161号
2007-09-25
法规名称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农村户籍退役军人军龄视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有关问题的批复
索引号00248503X/2007-05830
发布机构省人力社保厅
统一编号ZJSP13—2007—0067
法规文号浙劳社厅字〔2007〕161号
主题分类社会保障
有效性有效
体裁分类
发布日期2014-02-25 11:44
法规正文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农村户籍退役军人军龄 视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有关问题的批复 浙劳社厅字[2007]161号 温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农村户籍退役军人军龄视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劳社部发[2007]28号文件精神,经请示劳动保障部,对农村户籍军人退役人员,到城镇非公有制企业就业及作为个体劳动者、自由职业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军龄可以视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前的待遇不予追补。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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