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温101号建议的复函
- 002482170/2025-05191
- 财政
- 省财政厅
- 2025-07-23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温101号建议的复函
浙财提〔2025〕245号
郑莱莉代表:
您在省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推进所有市场主体公平市场准入,打造最优营商环境省的建议》收悉。该建议对于推动公平竞争,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助力我省统一大市场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我厅认真研究,积极采纳相关建议,并在工作中落实。根据《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规定》关于清单式答复的要求,现答复如下:
| 序号 | 具体诉求 | 答复内容 |
|---|---|---|
| 1 | 招标业绩要求应遵循以下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招标过程应公开透明,确保所有供应商都有平等的机会参与竞争;竞争性原则,招标应充分引发竞争,确保采购人以最合理的价格采购到所需的物质和服务;不得歧视原则,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 | 夯实采购人主体责任,不得设置差别歧视条款。2023年3月,省财政厅梳理形成《浙江省政府采购禁止行为清单指引》,供各采购当事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参考。根据财政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统一部署,我省2024年聚焦政府采购领域反映突出的采购人设置差别歧视条款、代理机构乱收费、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供应商围标串标等“四类”违法违规行为开展了专项整治。为巩固专项整治成果,堵塞漏洞、完善制度,建立长效工作机制,维护政府采购市场公平公正、竞争有序,省财政厅于2025年2月出台了《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秩序促进公平竞争的通知》(浙财采监〔2025〕2号),明确夯实采购人主体责任,不得设置差别歧视条款。一是采购人要依法依规编制采购文件。(1)采购人应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情况,科学合理设置技术参数和商务要求,不得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服务和工程采购项目原则上应有3家(含)以上潜在供应商,货物采购项目原则上应有3个(含)以上品牌构成有效竞争。(2)采购人应落实全国统一大市场有关规定,不得对外地供应商、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设定歧视性的资质资格要求或者评审标准。(3)采购人不得违法违规设置评审因素。凡是与采购项目具体特点、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已取消的荣誉、资质、认证、检测检验、职业资格等,均不得作为评审因素;未以法律、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规定以及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为依据颁发或认可的荣誉、资质、认证、从业人员技术职称及认证等,也不得作为评审因素。二是采购人应当建立健全审查工作机制。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其采购文件公开前应进行非歧视性审查、竞争性审查、采购政策审查和履约风险审查,不得设置差别歧视条款,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 |
| 2 | 根据这些原则,在政府采购的实务过程中,应该合理设置“业绩分”的比重。从采购的角度出发,对供应商从业经验有所要求也是合理的,这有助于确保供应商具备完成采购项目所需的专业能力和经验。但是,现在政府采购对“业绩分”的要求比重高,导致原有供应商在投标时占有优势,并会在无形中设立了准入的门款,限制或排斥“资质好”“信誉好”“产品好”“质量好”的潜在供应商,这些优秀的潜在供应商,会因为之前没有参与过政府采购招投标,导致没有“业绩分”而不能“入围”。 为此,在政府采购中,建议增加对样品分、价格分的比重,注重对需要采购的产品的质价比的评价,降低过往“业绩分”的比重,确保其公平的竞争性,确保让质量好价格优的产品得到公平竞争的机会。 | 明确采购文件业绩分上限,推进公平竞争。2022年1月,省财政厅制定《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全力推动经济稳进提质的通知》(浙财采监〔2022〕3号)中明确,“采购单位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评审因素”“不得以特定金额的业绩作为评审因素,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业绩分不得高于价格分的10%,不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业绩分不得高于价格分的5%”等。总体来看,我省政府采购项目业绩分值设置是比较低的。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财政部令第87号等规定,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主要采用综合评分法和最低评标价法;最低评标价法适用于技术、服务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核心是实质性响应前提下报价最低者中标;综合评分法中,货物项目和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分别不低于30%和10%。采购人“确保以最合理的价格采购到所需的物质和服务”应根据项目特点选择评审方法和确定商务技术分与价格分比例,目前普遍采用综合评分法。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可以要求供应商在响应环节提供样品,样品分一般不高于价格分的50%。 |
| 3 | 客观公正地对待所有市场主体公平市场准入 | 建立采购纠纷“集中裁决”机制,畅通供应商维权渠道。在政府采购领域,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有倾向性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依法提起质疑投诉。我省为财政部、司法部确定的政府采购行政裁决示范点,在全国率先推进以政府采购纠纷集中裁决为核心的行政裁决创新机制,实现统一受理、统一流程、统一审查、统一判定、统一尺度,有效降低“同案不同判”风险,已在省本级、杭州市、温州市试点。省财政厅目前已起草《浙江省政府采购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政府采购行政裁决流程,畅通企业维权渠道,健全采购调解机制,对确有问题的采购项目提前介入、立即督促整改;同时,省财政厅依托政府采购云平台,推进线上询问和质疑应用建设,采购人、代理机构和企业可在线及时解决争议,实现“随时办、随地办”,确保采购各方信息对称、沟通顺畅,化矛盾促和谐,降低企业维权成本。省财政厅已组织开发政府采购行政裁决管理服务平台,全流程在线处理投诉案件,已在杭州市试运行,将于2025年向全省推广。 |
下一步,省财政厅将深入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以“整、建、促”为工作主线,聚焦重点,多措并举,持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促进现代产业体系建设,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感谢您对浙江省政府采购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欢迎登陆我厅门户网站(http://czt.zj.gov.cn/),了解我省完善政府采购制度、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的工作信息。
联系单位:浙江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
联系人:齐鲁 联系电话:0571-87057612
邮编:310006
浙江省财政厅
2025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