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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关于开展2022年度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报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2022年度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报工作的通知

吉财库〔2023〕320号

关于开展2022年度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报工作的通知(吉财库〔2023〕320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各县(市、区)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批转财政部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 2014 〕 63 号)、《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库〔 2019 〕 56 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财政厅吉林省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发〔 2015 〕 30 号)、 《 财政 部关于开展 202 2 年度 政府 综合 财务报告编制工作的通知》 (财库〔 20 23 〕 3 号)等有关规定,现就 20 22 年度政府财务报告编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扎实做好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报工作

编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全面准确反映政府财务状况和运行情况,有利于提升 财政财务管理水平、提高财政透明度、改进政府绩效管理、服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各地要 全面 学习 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严格落实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按照“十四 五”期间 政府财务报告制度 改革 的目标任务和 202 2 年 全国财政 决算 工作会议要求,扎实有序 开展 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报工作。

(一) 加强 组织 领导。各地应加强 组织协调,完善工作机制,高效 合理 安排 布置 、 编制、 审核 、 报送 等环节的工作,抓好责任落实。密切 财政国库部门与资产、债务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做好 政府 综合 财务报告与 政府 部门 财务报告 、财政 总 会计、 财政 总决算、国有资产报告、地方 政府 债务统计报告之 间 的数据衔接。

(二)规范日常管理。严格执行财政总会计 制度,规范核算 代表 政府持有的相关企业的出资人权益、 地方 政府债券、 举 借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 贷款 等。督促 部门单位严格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扎实做好公共基础设施、 政府 储备物资 、 保障性住房 、 文物文化资产的会计核算 工作,切实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全面 清理 往来事项,及时处置财务挂账,防控财政 财务风险。健全 内部控制机制,按 规定定期 清查资产负债。

(三)注重分析利用。各地应做好历年 数据资料整理汇编,推动数据共享,扩大应用 范围。通过 财务数据 分析,发现 政府 财务管理 面临 的新 情况 、 新 变化、 新问题,找出薄弱环节,更好 地 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充分发挥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工作 对 加强财政财务管理的牵引作用。

(四)加强人 才 队伍建设。各地要不断加强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报人才队伍建设,鼓励 建 立“传帮带”机制。加强宣传培训力度,创新培训方式方法,着力提高相关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二、着力提升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质量

各地要严格按照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各项制度要求,规范日常管理,高质量完成编制工作。

(一)认真组织参加培训。省财政厅将于近期通过网络发布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及系统操作培训内容,各地应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使业务人员熟练掌握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方法和要求,以保证编制工作质量。有关事宜另行通知。

(二)组织 编制部门财务报告。各地财政部门应按照《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库〔 2019 〕 57 号)规定,组织本级部门(单位)编制 202 2 年度政府部门财务报告。乡镇政府 及其预算 单位 作为县级预算单位编制部门财务报告。

(三)编制 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各地 财政部门应 按照《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库〔 2019 〕 58 号)规定,在组织编制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的基础上,编制 2022 年度本级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各市 ( 州 ) 财政部门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合并编制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库〔 2018 〕 66 号)规定,编制 2022 年度地方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县级 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数据中应包含所辖乡镇政府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费用等情况。开发 区( 含 园区) 应 纳入 同级 政府或设立 该 开发区 地方 政府 的 本级综合财务报告合并范围,与预决算管理相衔接。

(四)认真做好 对账抵 销 工作。各地应认真组织做好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涉及的政府内部交易事项对账抵销。地方政府 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 地方 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工作,认真开展部门与财政、部门与部门之间交易信息的采集、分类、 整理 及核对,对 存在差异的要 准确 查找原因,及时处理。

(五)披露 财政专户资金情况。各地应贯彻落实 预算法实施条例有关要求,在政府综合财务报告中单独反映财政专户资金情况,即在“货币 资金明细表”中 单独列示“其他 财政存款”,反映除社保基金专户 以 外的财政专户资金余额;在报表附注“需要 说明的其他事项”中 反映社保基金专户资金余额。

(六)压实编审 责任。各地应严格 按照编制办法、操作指南 以及 审核要点等要求做好 编审 工作,不断强化主体责任,创新审核方式,提高 审核 效率,杜绝基础性错误。对审核 发现的问题要边审边改、立 查 立改,切实提高政府 综合 财务报 告编制 质量。

三、按要求完成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报工作

(一)各地应于 202 3 年 7 月 15 日前将本级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电子数据报送省财政厅(国库处)。请各地认真总结编制做法和经验,认真撰写编制工作总结,具体 包括但不限于编制工作开展情况、主要做法、存在问题及相关建议等内容,工作总结请 随政府综合财务报告一并报送。202 3 年 7 月 31 日前将本地区 地方 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纸质 版和 电子数据报送省财政厅(国库处)。

(二)省财政厅将适时组织 2022 年度政府综合财务报告集中审核,请各地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三)各地在组织编制工作中遇到问题和情况,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国库处)反馈。联系电话: 0431-885508 05 885508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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