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兴县财政局关于开展2023年全县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专项检查的通知
- 2023/00008359
- 财政
- 海兴县财政局
- 2023-03-15
- 海兴县财政局关于开展2023年全县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专项检查的通知
海兴县财政局关于开展2023年全县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专项检查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执收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经济工作会议和全省优化营商环境企业家座谈会精神,巩固全省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专项整治行动成果,加快建设一流营商环境,按照中央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分工方案、《河北省加快建设一流营商环境行动方案》(冀办传〔2023〕3号)、《河北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2023年防范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工作方案的通知》(冀财非税〔2023〕1号)和《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3年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专项检查的通知》(冀财非税〔2023〕2号)等有关规定,在全县组织开展2023年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象范围
2022年1月1日以来,全县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执收部门,贯彻落实国家和我县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财物管理政策等情况。根据问题线索,可追溯到以前年度。
二、检查内容
(一)是否按照中央和我省有关文件精神和政策规定,及时取消、停征、免征、减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重点关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水土保持补偿费、不动产登记费等。
(二)是否存在违规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罚没收入项目、提高征收标准、扩大征收范围,擅自扩大减免范围、调整减免标准、改变减免程序或自行减免、缓征问题。
(三)是否存在向执收部门下达收入指标,将收入规模和收入增幅等纳入考核评比,以罚增收、违规揽税收费、征收“过头税费”问题,重点关注市场监管罚没、生态环境罚没、国土资源罚没等。
(四)是否存在未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罚缴分离”和财政收入收缴管理规定,坐收坐支、相关收入不及时足额上缴财政等问题,重点关注各类教育收费、诉讼费、污水处理费等,延伸检查利息、国有资产处置、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等收入。
(五)是否按政策规定对收费基金项目做到应收尽收,重点关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垃圾处理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水土保持补偿费等。
(六)是否存在非税收入科目和财政票据使用不规范问题。
(七)是否在政府网站公开本地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
(八)是否在政府网站和收费地点的显著位置公示10项信息,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主体、计费单位、收费依据、收费范围、收费对象、征收方式、减免规定、监督举报电话等。
(九)是否存在以赞助、捐赠等名义变相向企业收费问题。
(十)其他违规收费问题。
三、工作步骤
(一)全面自查( 3月10日—3月20日 )。各单位要对照检查内容,逐项进行排查。
(二)重点抽查( 3月20日—3月31日 )。县财政将组成检查组,选取8个执收部门。
(三)市级抽查( 4月1日—4月30日 )。市财政局至少抽查所辖50%的县(市、区)5个执收部门。
(四)省级抽查( 5月6日—6月30日 )。省财政厅将组成检查组,选取6个市,每个县市至少选取5个县(市、区)进行抽查。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专项检查工作,是推动税费支持政策落实、防范“三乱”问题、严肃财经纪律、建设一流营商环境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迅速行动,合理组织调配人员力量,扎实开展好自查工作。
(二)坚持边查边改。各执收单位要充分利用掌握的非税收入数据资料,全面深入地进行梳理分析,坚持问题导向,对照收费、罚没政策,认真调阅凭证、卷宗、票据等资料,仔细查看政策执行情况,对发现的问题,逐一建立台账,明确整改措施,实行销号管理,做到边查边改、即知即改,确保专项检查取得扎实成效。对于单位自查上报的问题,财政将不予通报;对于单位自查未发现而抽查发现的问题,各检查组将分别在所辖区范围内进行通报。
(三)严守工作纪律。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规范工作程序,对排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确保事实清楚、责任清晰、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参检人员要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做到廉洁自律,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保密纪律,未经批准不透露检查工作内容,不参加与检查无关的任何活动,维护财政干部良好形象。
(四)按时报送材料。各执收单位按照附件1要求,于3月20日前将自查资料和附件2经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加盖公章后报县财政局汇总。
附件: 1.

报送和提供材料清单
2.

2023年收费基金专项检查问题整改情况表
海兴县财政局
2023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