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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征收问题的通知

嘉财综〔2012〕34号
2012-02-17

转发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征收问题的通知

嘉财综〔2012 〕34号

市级有关部门,南湖区、秀洲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港区财政(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本级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现将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征收问题的通知》(浙财综〔2012 〕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本级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2012 年4月1日以后(含2012年4月1日)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而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受让人,应按规定标准缴纳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属于政府性基金,按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或者财政部规定外,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均不得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或者撤销政府性基金。有关执收部门应按规定“应收尽收”,征收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及时足额上缴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主题词: 转发 城市 设施 收费 通知

抄送:市政府办公室,市国土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

县(市)财政局。

嘉兴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2 年2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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