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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绍兴县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批复

浙价费〔2012〕364号
2012-12-21
索引号:002482031/2012-29643组配分类:行政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省发展改革委生成日期:2012-12-21
文件编号:浙价费〔2012〕364号统一编号:ZJSP42-2012-0102
有效性:废止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绍兴县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批复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绍兴县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批复

绍兴县发改局、财政局:

你们《关于要求调整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请示》(绍发改〔2012〕71号)收悉。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房〔1997〕209号)和《关于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征收问题的通知》(浙财综〔2012〕4号)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1.同意绍兴县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按住宅60元/平方米、非住宅110元/平方米的标准收取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

2.本批复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

2012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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