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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关于进一步拓展电子缴税方式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拓展电子缴税方式的通知

沪国税发〔2016〕89号
2016-06-28

关于进一步拓展电子缴税方式的通知

文号:沪国税发〔2016〕89号

发文单位: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发文日期:2016-06-28

索引号:SY00242785X0201600094

主题分类: 政策文件

名称: 关于进一步拓展电子缴税方式的通知

状态:全文有效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上海(市、自贸区)分行,上海银行,上海农商银行,其他法人银行上海分行,上海市各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

为进一步方便纳税人办理电子缴税业务,提高征缴效率,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50号)、《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端查询缴税业务的通知》(银发〔2011〕36号)、《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横向联网系统银行卡刷卡缴税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1〕69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金税三期系统上线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8号)有关工作安排,本市将于2016年7月起,试点推行银行端查询缴税业务,拓展纳税人缴税方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银行端查询缴税方式的分类

银行端查询缴税是解决未签订《委托银行划缴税(费)款三方协议书》的纳税人,通过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税横向联网系统(以下简称“横向联网系统”),实现电子缴税的一种重要业务类型。

银行端查询缴税方式分为:银行卡刷卡缴税、商业银行柜台查询缴税、网上银行查询缴税。

二、业务办理流程

(一)银行卡刷卡缴税

1.由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在房产交易大厅办税窗口、车辆购置税征收所、行政服务中心办税窗口(以下简称“办税窗口”)

布设POS机。

2.纳税人在办税窗口完成纳税申报。

3.办税窗口操作人员通过横向联网系统查询应缴税款信息发送至POS机。

4.纳税人核对POS机显示的应缴税款信息,确认无误后,使用付款人本人名下带有银联标识的借记卡刷卡缴税。

5.纳税人刷卡成功后,在签购单上签名确认。

6.办税窗口操作人员向纳税人当场开具《税收完税证明》。

(二)商业银行柜台查询缴税

1.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完成纳税申报。

2.通过办税窗口申报的,由办税窗口操作人员打印《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附件1)交纳税人;通过网上办税系统申报的,由纳税人自行打印《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

3.纳税人可使用指定的存款账户、付款人本人名下借记卡或活期存折缴税;使用对公账户缴税的,需在《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加盖银行预留印鉴。

4.纳税人持《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及商业银行规定的相关资料,到已开通此项业务的开户银行任一营业网点柜台办理缴税。使用对公账户缴税的,需至开户银行办理。

5.商业银行录入《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相关信息,通过横向联网系统查询税务机关电子税票信息,核对无误后划缴税款。

6.税款缴纳成功的,由商业银行留存《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打印《电子缴税付款凭证》(附件2),第一联作付款银行记账凭证,第二联作付款回单交纳税人。

(三)网上银行查询缴税

1.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完成纳税申报。

2.纳税人通过网上办税系统查询生成《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电子信息。

3.纳税人核对并确认缴税金额后,网上办税系统跳转银联在线支付界面,纳税人使用付款人本人名下带有银联标识的借记卡办理网上缴税。

4.税款缴纳成功后三个工作日内,税务机关通过网上办税系统出具《电子缴款凭证》(式样见《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本市启用〈电子缴款凭证〉的公告》(2012年第5号)附件),纳税人自行打印,该凭证需与银行电子划缴记录一致,可作为纳税人完税凭证。

三、注意事项

(一)银行卡刷卡缴税

1.纳税人单笔应纳税额超过单张借记卡的刷卡限额,纳税人需要使用多张借记卡缴税的,可以要求税务机关对一次申报分次

开票。

2.纳税人逾期申报或缴款的,可一并刷卡缴纳本金与滞纳金。

(二)商业银行柜台查询缴税

1.商业银行是指与税务部门开通横向联网系统,并且在银行柜台启用了银行端查询缴款业务的银行。具体银行名单以上海税务网站横向联网税收宣传专栏公布为准。

2.《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使用空白A4纸,一式一联,打印手写均可。该空白凭证可在办税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上海市相关税务网站下载打印。

3.如出现以下情形的,商业银行应拒绝划缴税款,由纳税人至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开具凭证:

一是纳税人账户余额不足的,需要进行分次缴款;

二是超过《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载明的税款限缴日期。

(三)网上银行查询缴税

1.目前暂适用《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金税三期个人所得税扣缴系统客户端优化升级工作的通知》(沪地税函〔2016〕37号)涉及的自然人纳税人。待此缴税方式应用成熟后扩大到所有纳税人。

2.纳税人逾期申报或缴款的,可一并缴纳本金与滞纳金。

3.纳税人单笔交易金额一般不超过5万元。具体限额见网上办税系统提示。

四、其他事项

(一)纳税人需开具《税收完税证明》的,可凭税务登记件或有效身份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

(二)税务机关与商业银行完成网上银行查询缴税接口调试后,可开通其网上银行端查询缴税业务,并在上海税务网站横向联网税收宣传专栏提示。

特此通知。

附件:1.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

2.电子缴税付款凭证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2016年6月28日

附件1

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

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序号: 年 月 日

纳税人识别码税务机关代码
纳税人名称税务机关名称
付款人名称开户银行名称
付款人账号税款限缴日期
征收项目名称征收品目名称应缴税额
金额合计(小写):
金额合计(大写):
付款人(签章) 经办人(签章)银行记账员 (签章)备注

附件2

电子缴税付款凭证

纳税人全称及纳税人识别号:

付款人全称:

付款人账号: 征收机关名称:

付款人开户银行: 收款国库 ( 银行 ) 名称:

小写 ( 合计 ) 金额: 缴款书交易流水号:

大写 ( 合计 ) 金额: 税票号码:

税 ( 费 ) 种名称 所属时期 实缴金额

第 次打印 打印时间:

(14 . 85 公分 X 21 公分) 第一联作付款行记账凭证 复核 记账

纳税人全称及纳税人识别号:

付款人全称:

付款人账号: 征收机关名称:

付款人开户银行: 收款国库 ( 银行 ) 名称:

小写 ( 合计 ) 金额: 缴款书交易流水号:

大写 ( 合计 ) 金额: 税票号码:

税 ( 费 ) 种名称 所属时期 实缴金额

第 次打印 打印时间:

(14 . 85 公分 X 21 公分) 第二联作付款回单(无银行收讫章无效) 复核 记账

附件:

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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