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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财政局关于明确政府采购保证金和行政处罚罚款上缴事项的通知

2021-01-18

威海市财政局关于明确政府采购保证金和行政处罚罚款上缴事项的通知

威海市财政局

关于明确政府采购保证金和行政处罚

罚款上缴事项的通知

各区市财政局,国家级开发区财政金融局,南海新区财政与审计局,市直各部门、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了加强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 235 号)等有关规定,参照《财政部关于明确政府采购保证金和行政处罚罚款上缴事项的通知》(财库〔 2011 〕 15 号)精神,现就政府采购保证金和行政处罚罚款上缴渠道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保证金的上缴

在威海市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出现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和采购文件约定不予退还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情形,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按照非税收入收缴规定,将不予退还的保证金上缴采购人同级国库。

二、关于行政处罚罚款或没收款项的上缴

在威海市政府采购活动中,政府采购相关方违反政府采购有关规定被我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由被处罚人按照非税收入收缴规定,将所罚款或没收款项上缴作出处罚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同级国库。

三、关于缴库程序

上述资金的性质属政府非税收入的“其他一般罚没收入( 103050199 )”,应纳入非税收入管理系统收缴。执收单位应按规定程序到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执收编码,向政府采购相关方开具《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由缴款人到非税收入代收银行缴款,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与财政票据管理系统”将资金缴入同级国库。

威海市财政局

202 1 年 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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