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发展改革委 江西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 索 引 号: | E29001-0202-2016-0260 | 分 类: | 政策文件 | ||
| 责任部门: | 发文日期: | 2016年07月06日 | |||
| 标 题: |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 江西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 ||||
| 公开方式: | 公开时限: | 公开范围: | |||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 江西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 江西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赣发改收费〔2015〕278号
省直有关部门,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3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我省贯彻落实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自2015年1月1日起,在全省统一停止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工作。自2015年7月1日起,在全省统一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停止核发、使用收费许可证。各级收费许可证发证机关应及时通知各领证单位,在2015年10月底前,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收费许可证(正、副本)注销手续。
二、实施收费单位情况和收支状况报告制度。取消收费许可证和年审制度后,各级价格、财政部门建立收费单位情况和收支状况实施年度报告制度。各主管部门要将本系统具体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单位名单和收费项目标准信息,于2015年4月底前,向同级价格、财政部门报告;收费单位名单及其收费项目标准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同级价格、财政部门报告。各收费单位应进一步建立健全收费台帐制度,于每年4月底前向同级价格、财政部门报送年度收费情况报告表(收费情况报告表可在江西省发展改革委网站上下载)。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于每年5月底前在“全国收费动态监管系统”平台上完成收费统计上报工作。做好收费数据的汇总、分析和上报等工作。
三、强化收费公示制度。各主管部门应建立收费清单,将本系统具体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单位名单及其收费项目标准信息通过政务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内容有变化的应及时更新。对未纳入公示名单的收费单位、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被收费对象可以拒绝向其缴纳费用。各收费单位要认真做好收费公示,公示本单位收费项目信息(含收费项目名称、收费标准、批准文件文号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在政务网站公示相关收费单位及其收费项目等信息。
特此通知。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 江西省财政厅
2015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