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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赣州市适应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加强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赣市府办字〔2015〕24号
2015-03-19

关于印发赣州市适应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加强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赣市府办字〔 2015 〕 24 号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赣州市适应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加强

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 、龙南 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赣州市适应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加强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 年 3 月 19 日

(此件主动公开)

赣州市适应工商登记制度改革

加强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

为全面深化工商登记制度改革,落实“宽进严管”要求,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方式,建立“企业自律、部门监管、社会监督”三位一体的市场监管体系,提高市场监管效能,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 2014 〕 7 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 2014 〕 20 号)、《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654 号)和省、市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围绕工商登记制度改革要求,进一步明确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地方政府及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包括各许可部门、登记部门和其他相关单位,以下简称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责任,强化重点监管、信用监管、协同监管、行业监管和社会共治,构建科学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模式,真正做到该放的放开,该管的管好,放而不乱,管而不死,防止监管缺位和监管力度衰减,确保我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稳步扎实推进,为赣南苏区振兴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二、基本原则

(一)重点监管: 建立健全与我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相适应的后续市场监管体系,实现对取消了前置行政审批、后置审批以及无需审批但涉及特殊敏感行业的监管全覆盖,重点突出对取消了前置审批事项的监管,确保“宽进”后将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和登记事项及时纳入监管。

(二)信用监管。相关职能部门要注重运用信息公示、信息共享、信用奖惩等信用约束管理手段,按照市场主体信用情况实施分类监管和相应奖惩,实现部门联奖联惩,使市场主体“处处守信,事事方便;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三)协同监管。树立部门协同监管理念,尽快开发建设赣州市行政审批公共系统平台。先依托已经运行的江西省工商系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逐步实现部门间监管执法信息互联互通,工作联动响应,切实增强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效能。

(四)行业监管。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工商登记制度改革要求,根据所承担的许可审批、行业主管和市场监管职责,积极研究制定适应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后续市场监管办法和措施,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同时,强化对相关部门履行后续监管职责的监督考核机制。

(五)社会共治。充分发挥行业组织、舆论宣传、专业化服务组织、社会公众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在市场主体监督管理中的作用,实现社会共同治理,推动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践诺。

三、工作措施

(一)厘清部门监管职责,建立权责一致的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机制

  1.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厘清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市场监管职责:

( 1 ) 本市各级许可监管部门在各自职 责范围内负责查处以下无 证经营行为: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而未取得,从事许可项目的经营行为;超出行政许可核定的范围从事许可项目的经营行为;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或者被依法吊销、撤销、注销后,继续从事该许可项目的经营行为。

( 2 ) 无须行政审批但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已确定主管部门的,由主管部门实施监管。

( 3 )工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应取得而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无须取得前置或后置审批许可的一般经营项目的无照经营行为。

  1. 市场主体经营项目涉及的住所、经营场所须经行政审批方可使用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 1 )对于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经营场所),或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城管、规划建设、国土、公安、环保、安全监管、房产等部门依法管理;

( 2 )依照法律、 法规应当取得规划、环保、公安、消防、文化、卫生等行政许可机关和各级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批准,而经营者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由负责行政审批的职能部门依法监管;

( 3 )工商部门根据投诉举报,依法处理市场主体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问题。

  1. 市场主体同一经营项目涉及多项行政许可未取得该许可的无证经营行为,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无证经营项目所涉及的行政审批部门确定联合查处的牵头单位和参与部门。
  2. 涉及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事项的,由依法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职权。
  3. 行政审批由上级部门作出,我市对应部门无权限对辖区内违法违规的市场主体进行查处的,按照以下原则实施事中事后监管:( 1 )告知并督促市场主体及时办理相关行政审批证件;( 2 )提请上级行政审批部门跟进监管;( 3 )将掌握的信息主动通过市场主体登记信用信息平台等渠道告知相关部门。

我市无对应部门的,由市政府指定关联部门实施监管。

(二) 加快推进行政审批公共系统平台建设,实现信息互联共享

  1. 实行前端分类、前端标注、前端告知,加强前后端监管的衔接。工商部门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规范用语,统一经营范围关键词表述,方便相关职能部门识别预判与重点跟进。并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栏统一标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字样,对市场主体作出警示。同时,工商 登记窗口人员在办理业务时,对涉及由前置改为后置的审批事项,提醒申请人在取得工商登记后依法还要到相关许可(审批)部门办理许可(审批)事项,获得相关许可(审批)文件后方可开展许可项目的生产经营活动。
  2. 立足我市实际,按照“信息互通、协同监管、限时办结”的原则,开发建设行政审批公共系统平台。依托电子政务外网和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等政务信息化基础设施,由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对行政审批系统进行升级改造,开发建设行政审批公共系统平台,实现数据链、监管链和责任链的统一。数据链以工商登记数据为源头,以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为核心,构建“信息上传推送→提取→分发→现场核查→检查信息反馈→交叉比对”的数据链,工商部门每天向行政审批公共系统平台推送当天设立的市场主体登记信息;监管链中的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自身法定职责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接收行政审批公共系统平台推送的市场主体信息,并按有关规定及时落实相关许可(审批),对确不符合许可(审批)条件的,将反馈信息推送到平台,同时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要求其到工商部门依法办理注销或经营范围变更登记;责任链以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监管督查考核为保障,重点督查各相关职能部门对相关数据信息和工作程序响应是否及时,事中事后监管跟进是否到位,以及交叉比对的复核是否遗漏等。通过“三链合一”,实现事中事后监管环环相扣、节节推进。

(三)建立企业信用信息联动约束机制,实现信用监管

  1. 强化、细化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约束运用,建立企业信用信息联动约束机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完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记录,为社会公众监督市场主体和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供基础信息。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谁许可,谁处罚;谁录入,谁公示;谁主管,谁监督”的原则,在作出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撤销决定以及行政处罚决定后,及时通过相关公共平台向社会公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督促市场主体自依法应公示的信息形成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通过江西省工商系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向社会公示。同时,相关职能部门应定期将已生效的相关信息书面函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把市场主体的有关信息进行归集,对相关数据进行整合,对企业不履行公示即时信息义务或者在公示信息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工商部门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届满三年仍未履行公示义务或修复虚假信息的,工商部门将其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2. 推进 跨部门多领域信用信息综合管理运用,建立 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联动机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落实对 失信企业的联合惩戒,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并对失信主体在经营、投融资、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要充分运用信息公示、信息监管、信用约束等新型管理手段,根据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实现守法诚信经营受益、违法失信经营受限的严管目标。

(四)建立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督查考核与群众评议机制,确保监管效能

建立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定期通报、量化考核、定期会商协调、群众评议制度,对相关职能部门是否在时限内开展监督管理、是否按要求公示或报送许可审批及监管信息进行定期通报,提高监管部门的责任意识;制定事中事后监管绩效量化指标,将“先照后证”后续市场监管工作纳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相关监管部门(单位)年度工作考核内容;建立定期会商协调机制,及时解决事中事后监管存在的问题,推动部门落实责任分工;搭建部门审批、监管与群众评议的网络桥梁,与市政府门户网站、网上信访大厅等互联互通,群众可以多渠道对部门办事效率、监管效能进行评议,逐步实现行政审批公共系统平台与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对接,由监察部门对相关职能部门的许可审批及监管效能进行实时监察,确保部门协同监管的科学化、信息化和高效化。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工作保障。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发挥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工作联席会议作用,及时研究解决事中事后监管中的重大事项和问题,跟踪、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履行监管职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强化属地监管责任,把加强对市场主体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体系;财政部门要落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经费保障,积极探索在市场监管领域引入政府购买服务;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要调整完善市场监管工作中的机构职能配置,建立适应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市场监管职责体系和人员编制保障机制;监察部门要对相关职能部门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职责情况进行再监督、再检查;法制部门要监督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行政,协调解决相关职能部门之间在事中事后监管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

(二)形成监管合力。相关职能部门 要按照工商登记制度改革要求,对由前置许可改为后置许可的行政审批项目,提出有针对性的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和措施;对保留前置许可或后置许可的行政审批项目,要按照原有职责分工和监管要求落实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对转变管理方式的事项,要结合实际提出后续监管要求;要充分利用信息化平台等渠道获取市场主体信息,有针对性地实施事中事后监管,防止监管脱节。

(三)确保工作落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推动各项任务和工作措施落实到位。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市场主体公示信息抽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等管理制度,规范市场监管行为,完善市场监管体系。2015 年 3 月底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总结工作经验,查找薄弱环节,出台具体措施,建立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监管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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