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和衔接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和衔接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和衔接规定的通知
财会〔 2018 〕 25 号
卫生健康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有关单位:
《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 2017 〕 25 号)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为了确保新制度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有效贯彻实施,我部制定了《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行< 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 的补充规定》和《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行< 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 的衔接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 1. 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
- 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衔接规定
财政部
2018 年 8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