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财政厅 中共江西省委宣传部 江西省电影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有效】江西省财政厅 中共江西省委宣传部 江西省电影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赣财税〔 2019〕11 号
各设区市财政局、党委宣传部、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
为适应电影发展的新形势,加强和规范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我省电影事业发展,我们修订了《江西省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西省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 法
江 西省财政厅 中共江西省委宣传部 江西省电影局
201 9 年 11 月 18 日
附件
江西省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支持电影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电影产业繁荣发展的指导意见》的精神,遵照 《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 2015〕91号)《财政部关于调整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6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江西省电影事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电影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全额上缴中央和江西省国库,分别纳入中央和江西省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第三条 江西省 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省级电影专项资金”) 是指电影专项资金中按规定分成比例纳入江西省国库管理的部分,其 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设立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江西省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江西省管委会”),由 省委宣传部(省电影局)和省财政厅有关同志组成,负责研究制定江西省电影专项资金管理政策和制度,提出江西省电影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审核省级分成的电影专项资金预决算。
江西省管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管委会办公室”),设在省委宣传部(省电影局)电影处。省管委会办公室具体负责电影专项资金征收、账务核算、预决算编制、报表报送、绩效评价、电影票房收入监管、业务培训等工作。
第五条 省级电影专项资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规章制度,并接受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以及省级巡视、纪检监察、财政及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 征收缴库
第六条 在本省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并取得电影放映许可的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应当按其电影票房收入的 5%缴纳电影专项资金。
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包括对外营业出售电影票的影院、影城、影剧院、礼堂、开放俱乐部,以及环幕、穹幕、水幕、动感、立体、超大银幕等特殊形式的电影放映场所。
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的电影票房收入按全国电影票务综合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的数据核定。
第七条 电影专项资金由省管委会办公室负责按月征收。
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应当于每月 8日前,向省管委会办公室申报上月电影票房收入,并按省管委会办公室规定的方式足额缴纳电影专项资金。
第八条 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应当按全国电影票务综合信息管理系统的管理要求,及时、准确报送电影票房收入情况,并按规定如实缴纳电影专项资金。
省管委会办公室应当对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上缴电影专项资金情况进行审核,发现申报不实、未缴纳或少缴纳资金的,应当要求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限期补缴。
第九条 电影专项资金纳入江西省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执行 财政票据与收缴电子一体化。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上缴电影专项资金后,自行在江西省财政厅官网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查验打印财政票据。
第十条 收缴的电影专项资金按照 4:6比例分别缴入中央和江西省国库。
每月 20日前,由省管委会办公室会同省财政厅将应缴中央国库和省国库的资金,分别缴入财政部为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开设的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和省国库,不得截留、占压或者拖延上缴。
第十一条 省管委会办公室应当核实各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全年电影票房收入,在次年 2月底前完成对其全年应缴电影专项资金的汇算清缴工作,并向国家管委会办公室和江西省管委会书面报告本省全年电影专项资金征缴情况。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减免或缓征电影专项资金,不得自行改变电影专项资金的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
第十三条 省管委会办公室应当将电影专项资金的征收依据、征收主体、征收标准、征收程序、法律责任等进行公示。
- 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 省级电影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资助影院建设和设备更新改造;
(二)资助少数民族语电影译制;
(三)资助重点制片基地建设发展;
(四)奖励优秀国产影片制作、发行和放映;
(五)奖励票房成绩突出的影院;
(六)资助文化特色、艺术创新影片发行和放映;
(七)电影票务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和维护;
(八)资助国产影片“走出去”;
(九)资助国产电影宣传推广和购买农村电影公益性放映版权;
(十)经省财政厅批准用于电影事业发展的其他开支。
第十五条 省管委会办公室开展电影专项资金征收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第十六条 省级电影专项资金纳入省级政府性基金预决算管理。
省管委会办公室应按规定编制年度电影专项资金收支预算,经省委宣传部(省电影局)审核后,报省财政厅,经审核后纳入省级政府性基金预算,并按程序报经批准后批复下达。省管委会办公室应根据省级电影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执行情况编制年度决算,经省委宣传部(省电影局)审核,并经省财政厅审核批准后,纳入省级政府性基金决算。
第十七条 省级电影专项资金的资金支付按照江西省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省级电影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江西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省管委会办公室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省级电影专项资金支出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省委宣传部(省电影局)和省财政厅应当按照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政策和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推进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建立绩效问责机制。
-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擅自减免电影专项资金或者改变电影专项资金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的;
(二)隐瞒、坐支应当上缴的电影专项资金的;
(三)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电影专项资金的;
(四)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将电影专项资金缴入国库的;
(五)违反规定扩大电影专项资金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不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电影专项资金的,取消对其安排电影专项资金奖励或资助。对涉嫌偷漏瞒报行为的,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电影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在电影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商省委宣传部(省电影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非税〔2016〕17号)及其他与本办法不符的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