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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执法依据梳理结果的公告

长住建发﹝2011﹞322号
2011-10-31
  • 索 引 号:0000143490101006/
  • 统一登记号:CSCR-2011-06017
  • 公开责任部门:市政府法制办
  • 公布日期:2011-10-31
  • 生 效 日 期:2011-12-01
  • 信息时效期:2016-12-01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 开 范 围:全部公开
  • 文 号:长住建发﹝2011﹞322号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执法依据梳理结果的公告

CSCR-2011-06017

关于公布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执法依据梳理结果的公告

长住建发﹝ 2011 ﹞ 322 号

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依据清理工作的通知》(长政办函[2011]106 号)文件精神,对我委行政执法依据进行认真的梳理,其结果为:

行政许可 9 项;行政处罚 166 项;行政征收 9 项;行政确认 5 项;其他行政行为 39 项;执行的现行有效各类行政执法依据共计 100 部。现将我委行政执法依据梳理的具体结果进行公布。

附: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执法依据

二O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执法依据

一、行政执法机关

单位名称: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

二、行政执法依据

类别序号名称制定机关生效时间
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9 年 8 月 30 日主席令第 21 号公布2000.1.1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2 年 6 月 29 日主席令第 70 号公布2002.11.1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4 年 7 月 5 日主席令第 29 号公布,根据 2007 年 8 月 30 日 主席令 第 72 号修正2007.8.30
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7 年 3 月 16 日主席令第 62 号公布2007.10.1
5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7 年 11 月 1 日主席令第 90 号公布,根据 2007 年 10 月 28 日主席令第 77 号修正2008.4.1
6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7 年 11 月 1 日主席令第 91 号公布,根据 2011 年 4 月 22 日主席令第 46 号修正2011.7.1
行政法规7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 年 6 月 29 日 国务院令第 116 号公布1993.11.1
8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1995 年 9 月 23 日 国务院令第 184 号公布1995.9.23
9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 年 7 月 20 日 国务院令第 248 号公布1998.7.20
10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 年 1 月 30 日 国务院令第 279 号公布2000.1.30
1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 年 9 月 25 日 国务院令第 293 号公布2000.9.25
1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 年 11 月 24 日 国务院令第 393 号公布2004.2.1
13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 年 1 月 30 日 国务院令第 397 号公布2004.1.30
14物业管理条例2003 年 6 月 8 日 国务院令第 379 号公布,根据 2007 年 8 月 26 日国务院令第 504 号修正2007.10.1
15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08 年 8 月 1 日 国务院令第 530 号公布2008.10.1
行政法规16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 年 3 月 11 日 国务院令第 373 号公布,根据 2009 年 1 月 24 日国务院令第 549 号修正2009.5.1
17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 年 11 月 19 日 国务院令第 583 号公布2011.3.1
18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1 年 1 月 21 日 国务院令第 590 号公布2011.1.21
地方性法规19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01 年 11 月 30 日 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 68 号颁布2002.1.1
20湖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1994 年 8 月 30 日 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 16 ?号颁布,根据 2002 年 3 月 29 日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 77 号修正2002.5.1
21湖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1998 年 11 月 28 日 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 14 号颁布,根据 2002 年 3 月 29 日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 78 号修正2002.5.1
22湖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 年 1 月 15 日 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 35 号颁布,根据 2002 年 3 月 29 日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 80 号修正,根据 2003 年 5 月 30 日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 1 号第二次修正2003.5.30
23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2003 年 9 月 28 日 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 6 号颁布2004.1.1
24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7 年 7 月 28 日 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 84 号颁布2007.10.1
25长沙市燃气管理条例1998 年 10 月 29 日 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通过, 1998 年 11 月 28 日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批准1998.11.28
26长沙市城市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条例2000 年 11 月 2 日 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通过, 2000 年 11 月 29 日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批准;根据 2004 年 8 月 26 日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修正, 2004 年 9 月 28 日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批准, 2004 年市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 16 号公布2004.9.28
27长沙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条例2004 年 10 月 27 日 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通过, 2004 年 11 月 28 日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批准, 2004 年市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 28 号公布2005.5.1
28长沙市城市桥梁安全管理条例2007 年 4 月 27 日 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通过, 2007 年 6 月 1 日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批准, 2007 年 6 月 20 日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 6 号公布2007.10.1
29长沙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条例2010 年 6 月 30 日 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通过, 2010 年 7 月 29 日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批准, 2010 年 8 月 10 日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 21 号公布2011.1.1
地方性规章30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04 年 11 月 26 日 省政府令第 192 号公布2005.1.1
31长沙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2004 年 1 月 19 日 市政府令第 89 号发布2004.3.1
32长沙市贷款建设的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2005 年 6 月 21 日 市政府令第 93 号发布2005.8.1
33长沙市房屋登记办法2011 年 1 月 14 日 市政府令第 111 号发布2011.3.1
部门规章 部门规章 部门规章 部门规章34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2001 年 7 月 5 日 国家计委、经贸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令第 12 号发布2001.7.5
35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1992 年 12 月 30 日 建设部令第 24 号发布1992.12.30
36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1992 年 12 月 30 日 建设部令第 25 号发布1992.12.30
37城建监察规定1992 年 10 月 14 日 建设部令第 20 号发布,根据 1996 年 9 月 22 日建设部令第 55 号修正1996.9.22
38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1999 年 2 月 3 日 建设部令第 66 号发布1999.2.3
39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2000 年 1 月 21 日 建设部令第 73 号发布2000.3.1
40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 年 3 月 29 日 建设部令第 77 号发布2000.3.29
41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2000 年 6 月 30 日 建设部令第 80 号发布2000.6.30
42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2000 年 8 月 25 日 建设部令第 81 号发布2000.8.25
43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0 年 10 月 18 日 建设部令第 82 号发布2000.10.18
44房产测绘管理办法2000 年 12 月 28 日 建设部、国家测绘局令第 83 号发布2001.5.1
45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2001 年 1 月 17 日 建设部令第 86 号发布2001.1.17
46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 年 4 月 4 日 建设部令第 88 号发布2001.6.1
47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1 年 6 月 1 日 建设部令第 89 号发布2001.6.1
48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1997 年 12 月 23 日 建设部令第 61 号发布,根据 2001 年 7 月 4 日建设部令第 90 号修正2001.7.4
49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1999 年 10 月 15 日 建设部令第 71 号发布,根据 2001 年 7 月 4 日建设部令第 91 号修正2001.7.4
50建设部关于废止《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与管理办法》等部令的决定2001 年 7 月 1 日 建设部令第 92 号发布2001.7.1
51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1995 年 8 月 7 日 建设部令第 45 号发布,根据 2001 年 8 月 15 日建设部令第 96 号修正2001.8.15
52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1997 年 5 月 9 日 建设部令第 56 号发布,根据 2001 年 8 月 15 日建设部令第 98 号修正2001.8.15
53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2001 年 8 月 29 日 建设部令第 101 号发布2001.12.1
54建设部关于废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等部令的决定2001 年 10 月 26 日 建设部令第 106 号发布2001.10.26
55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2001 年 11 月 5 日 建设部令第 107 号发布2001.12.1
56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2001 年 11 月 29 日 建设部令第 109 号发布2001.11.29
57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02 年 3 月 5 日 建设部令第 110 号发布2002.5.1
58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2002 年 7 月 25 日 建设部令第 111 号发布2002.9.1
59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2002 年 9 月 27 日 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 113 号发布2002.12.1
60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业企业管理规定2002 年 9 月 27 日 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 114 号发布2002.12.1
61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2003 年 10 月 10 日 建设部令第 118 号发布2004.4.1
62《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2003 年 12 月 19 日 建设部、商务部令第 121 号发布2004.1.1
63《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业企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2003 年 12 月 19 日 建设部、商务部令第 122 号发布2004.1.1
6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2004 年 2 月 3 日 建设部令第 124 号发布2004.4.1
65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04 年 3 月 19 日 建设部令第 126 号发布2004.5.1
66建设部关于废止《城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等部令的决定2004 年 7 月 2 日 建设部令第 127 号发布2005.4.1
67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2004 年 7 月 5 日 建设部令第 128 号发布2004.7.5
68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1989 年 11 月 21 日 建设部令第 4 号发布,根据 2004 年 7 月 20 日建设部令第 129 号修正2004.7.20
69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1999 年 10 月 15 日 建设部令第 72 号发布,根据 2004 年 7 月 20 日建设部令第 130 号修正2004.7.20
70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1994 年 11 月 15 日 建设部令第 40 号发布,根据 2001 年 8 月 15 日建设部令第 95 号、 2004 年 7 月 20 日建设部令第 131 号修正2004.7.20
7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04 年 8 月 23 日 建设部令第 134 号发布2004.8.23
72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2005 年 1 月 7 日 建设部令第 136 号发布2005.5.1
73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办法2005 年 2 月 4 日 建设部令第 137 号发布2005.4.1
74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2005 年 6 月 28 日 建设部令第 140 号发布2005.8.1
75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05 年 9 月 28 日 建设部令第 141 号发布2005.11.1
76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 年 10 月 12 日 建设部令第 142 号发布2005.12.1
77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2005 年 11 月 10 日 建设部令第 143 号发布2006.1.1
78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2006 年 1 月 26 日 建设部令第 147 号发布2006.4.1
79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2006 年 1 月 27 日 建设部令第 148 号发布2006.4.1
80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06 年 3 月 22 日 建设部令第 149 号发布2006.7.1
81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06 年 12 月 25 日 建设部令第 150 号发布2007.3.1
82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2006 年 12 月 25 日 建设部令第 151 号发布2007.3.1
83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2006 年 12 月 28 日 建设部令第 153 号发布2007.3.1
84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2007 年 1 月 11 日 建设部令第 154 号发布2007.3.1
85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管理规定2007 年 1 月 22 日 建设部、商务部令第 155 号发布2007.3.26
86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 年 6 月 26 日 建设部令第 158 号发布2007.8.1
87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 年 6 月 26 日 建设部令第 159 号发布2007.9.1
88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07 年 6 月 26 日 建设部令第 160 号发布2007.9.1
89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2002 年 12 月 4 日 建设部令第 115 号发布,根据 2007 年 11 月 22 日建设部令第 163 号修正2007.11.22
90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2004 年 3 月 17 日 建设部令第 125 号,根据 2007 年 11 月 26 日建设部令第 164 号修正2007.11.26
91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07 年 12 月 4 日 建设部、财政部令第 165 号发布2008.2.1
92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 年 1 月 28 日 建设部令第 166 号发布2008.6.1
93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2008 年 1 月 29 日 建设部令第 167 号发布2008.5.1
94房屋登记办法2008 年 2 月 15 日 建设部令第 168 号发布2008.7.1
95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2000 年 4 月 4 日 建设部令第 78 号发布,根据 2009 年 10 月 19 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2 号修正2009.10.19
96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10 年 8 月 1 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5 号发布2010.9.1
97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010 年 12 月 1 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6 号发布2011.2.1
98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1 年 1 月 20 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8 号发布2011.4.1
99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1 年 1 月 26 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9 号发布2011.1.26
100关于废止《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和修改《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的决定2011 年 9 月 7 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10 号发布2011.9.7

三、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许可(共 9 项)

1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011 年主席令第 46 号第七条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91 号第二条

2 、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部令第 293 号第三十三条

《湖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省十届人大公告第 1 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3 、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三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011 年主席令第 46 号第十三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59 号第十一条

4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延期复核

法律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 166 号 第二十五条

《关于印发< 湖南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的通知》湘建人教[2009]98 号第四条

《关于印发< 长沙市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证书颁发与复核工作的实施意见> 的通知》长建发[2009]379 号

5 、商品房预售许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2007 年主席令第 72 号第四十五条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31 号第六条

6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认定(三级)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04 号第三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64 号第四条

7 、燃气经营许可

法律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83 号第十五条

8 、燃气设施改动审批

法律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83 号第三十八条

《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省十届人大公告第 6 号第十一条

《长沙市燃气管理条例》 1998 年市十届人大公告第六条

9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核发

法律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59 号第十一条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73 号第八条

(二)行政处罚(共 166 项)

1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进行招标,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限期改正,可处项目合同金额 5 ‰-10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

2 、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处罚种类:罚款(单位 5 万-25 万元,责任人处罚款数额 5%-10% )、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

3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

处罚种类:罚款(可处 1 万-5 万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

4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或者泄露标底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可处 1 万-10 万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

5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处罚种类:罚款(中标项目金额 5 ‰-10 ‰,责任人处单位罚款数额 5%-10% )、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四条

6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处罚种类:罚款(中标项目金额 5 ‰-10 ‰,责任人处单位罚款数额 5%-10% )、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五条

7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六条

8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罚款(可处 3 千-5 万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七条

9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

处罚种类:罚款(可处中标项目金额 5 ‰-10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条

10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

处罚种类:罚款(处转让、分包项目 5 ‰-10 ‰)、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二条

11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处罚种类:罚款(可处中标项目金额 5 ‰-10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六条

12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而自行招标

处罚种类:罚款( 1 万元以下)

法律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13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或者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1 万元以下)

法律依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八条

14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评标活动有关有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可处 3 千-5 万元)

法律依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四条

15 、招标人迟迟不确定中标人或者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可处 1 万元以下)

法律依据: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七条

16 、招标人没有正当理由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终止招标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可处 3 万元以下)

法律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二条

17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 1 )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2 )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 3 )自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少于五个工作日;( 4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日;( 5 )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 6 )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 7 )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 8 )不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 9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 10 )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

处罚种类:罚款(可处 3 万元以下)

法律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

18 、评标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 1 )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 2 )评标标准和方法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且影响评标结果;( 3 )应当回避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人参与评标;( 4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 5 )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且影响评标结果

处罚种类:罚款(可处 3 万元以下)

法律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九条

19 、招标人不按规定期限确定中标人,或者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改变中标结果,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可处 3 万元以下)

法律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一条

20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或者招标人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或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的

处罚种类:罚款(可处中标金额 5 ‰-10 ‰)

法律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三条

21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处罚种类:警告,并处罚款( 3 万元)

法律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三十二条

22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不及时办理资格证书变更手续

处罚种类: 责令限期办理,逾期可处 罚款( 1 千-1 万元)

法律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三十三条

23 、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可处 罚款( 1 千-1 万元)

法律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三十四条

24 、 未取得工程招标代理资格或者超越资格许可范围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处罚种类:罚款( 3 万元)

法律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三十五条

25 、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

处罚种类:罚款( 3 万元)

法律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三十六条

26 、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工程招标代理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与所代理招标工程的招投标人有隶属关系、合作经营关系以及其他利益关系;(二)从事同一工程的招标代理和投标咨询活动;(三)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四)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五)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转让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六)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的决定拒不执行或者以弄虚作假方式隐瞒真相;(七)擅自修改经招标人同意并加盖了招标人公章的工程招标代理成果文件;(八)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处以 3 万元罚款。

处罚种类:罚款( 3 万元)

法律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三十七条

27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 1 )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 2 )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3 )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4 )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 5 )未按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6 )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 7 )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

处罚种类:罚款(20 万-50 万元)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28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 1 )未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 2 )验收不合格, 擅自交付使用;( 3 )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

处罚种类:罚款(合同价款 2-4%)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29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处罚种类:罚款(1 万-10 万元)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30 、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31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 1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 2 )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3 )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处罚种类:罚款( 20 万-50 万元)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32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15 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处罚种类:罚款( 20 万-50 万元)

法律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九条

33 、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

处罚种类:罚款(合同价款 2-4% )

法律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十条

34 、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处罚种类:罚款( 20 万-50 万元)

法律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35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停止施工,罚款(处工程合同价 1-2%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36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施工,罚款(有违法所得处 5 千-3 万,无违法所得处 5 千-1 万)

法律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三条

37 、采用虚假证明文件骗取施工许可证

处罚种类:施工许可证无效,收回施工许可证、责令停止施工,罚款(有违法所得处 5 千-3 万,无违法所得处 5 千-1 万)

法律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38 、伪造、涂改施工许可证

处罚种类:伪造的施工许可证无效,涂改的施工许可证责令改正,停止施工,罚款(有违法所得处 5 千-3 万,无违法所得处 5 千-1 万)

法律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39 、建设(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50 万-100 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40 、建设(发包)单位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工程合同价款的 0.5%-1%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41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

处罚种类:罚款(勘察费、设计费、监理酬金的 1-2 倍,施工合同价款 2-4% )、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二、三、四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42 、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的1- 2倍;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 2%-4%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43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反规定进行分包

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的 25%-50% ;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的 0.5%-1%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44 、承包单位在工程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

处罚种类:罚款(无额度)、没收贿赂财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八条

45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处罚种类:罚款(50 万-100 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

46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合同约定监理酬金的 25%-50%)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47 、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

处罚种类:罚款(施工方 50 万-100 万,建筑使用者 5 万-10 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48 、建筑施工企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一条

49 、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处罚种类:罚款( 20 万-50 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二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三项

50 、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

处罚种类:罚款(三万以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四项

51 、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

处罚种类:罚款( 工程合同价款的 2%-4%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52 、建筑施工企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

处罚种类:罚款( 10 万-20 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五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十九条

53 、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进行取样检测

处罚种类:罚款( 10 万-20 万元)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54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 1 )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 2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 3 )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4 )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5 )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 6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

处罚种类:罚款(上述( 1 )、( 2 )项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上述( 3 )、( 4 )、( 5 )项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55 、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处罚种类:罚款(合同价款 2%-4% )

法律依据:《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八条

56 、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处罚种类:罚款(挪用费用 20-50% )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57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 1 )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 2 )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 3 )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4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5 )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不改的,并处 5 万-10 万元)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58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 1 )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 2 )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 3 )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 4 )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

处罚种类:罚款(不改的,并处 10 万-30 万元)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59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并处 5 万-10 万元、继续生产的处 10 万-50 万元)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60 、转让、接受、冒用或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10 万-50 万元)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二十六条

61 、有下列行为之一:( 1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落实或者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2 )不按照建筑安全生产技术标准施工或者构配件生产,存在着严重事故隐患或者发生伤亡事故;( 3 )不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费,安全技术措施不落实,连续发生伤亡事故;( 4 )连续发生同类伤亡事故或者伤亡事故连年超标,或者发生重大死亡事故;( 5 )对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抢救不力,致使伤亡人数增多;( 6 )对于伤亡事故隐匿不报或者故意拖延不报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62 、有下列行为之一:( 1 )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不符合规定或者管理不善;( 2 )施工现场的生活设施不符合卫生要求;( 3 )施工现场管理混乱,不符合保卫、场容等管理要求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无额度)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63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 1 )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 2 )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规定

处罚种类:罚款 ( 1 万-3 万元)

法律依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十八条

64 、涂改、伪造或者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工程款的 2%-4% )

法律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65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资质变更手续

处罚种类:罚款( 1 万-3 万元)

法律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66 、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或者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10 万-50 万元)

法律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67 、施工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68 、勘察、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 1 )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 2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处罚种类:罚款( 10 万-30 万元)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69 、违反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违法所得 2-5 倍)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70 、违反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违法所得 2-5 倍)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71 、违反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勘察费、设计费的 25-50% )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72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筑师名义从事注册建筑师业务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可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条

73 、以个人名义承接注册建筑师业务、收取费用的;同时受聘于二个以上建筑设计单位执行业务的;在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的;二级注册建筑师以一级注册建筑师的名义执行业务或者超越国家规定的执业范围执行业务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可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一条

74 、依法必须设计招标的建筑工程,招标人自行组织设计招标的,未在发布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 15 日前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招标人未在委托合同签订后 15 日内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处罚种类:罚款(可处 1 万-3 万元)

法律依据:《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75 、依法必须设计招标的,招标人未在中标方案确定之日起 15 日内,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的

处罚种类:罚款(可处 1 万-3 万元)

法律依据:《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76 、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施工图设计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

处罚种类:罚款(可处 20 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77 、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

处罚种类:罚款( 1 万-3 万元)

法律依据:《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78 、勘察设计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 1 )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 2 )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 3 )应当发布招标公告而不发布;( 4 )不在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招 标项目的招标公告;( 5 )未经批准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6 )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 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时间少于五个工作日;( 7 )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时间少于二十日;( 8 )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

处罚种类:罚款(可处 1 万-3 万元)

法律依据:《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条

79 、以联合体形式投标,联合体成员又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同一个标

处罚种类:罚款(可处 1 万-3 万元)

法律依据:《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一条

80 、勘察设计招标项目评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1 )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 2 )评标标准和方法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且影响评标结果;( 3 )应当回避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人参与评标;( 4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 5 )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且影响评标结果

处罚种类:罚款(可处 3 万元以下)

法律依据:《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四条

81 、施工图审查机构超出认定的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的;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的;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的;未按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审查的

处罚种类:罚款( 1 万-3 万元)

法律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82 、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

处罚种类:罚款( 3 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83 、受罚款处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罚种类:罚款(单位罚款数额的 5-10% )

法律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84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目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处罚种类:罚款( 5 万-10 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85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 1 )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 2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3 )在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时,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4 )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

处罚种类:罚款(逾期不改的并处 10 万-30 万元)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86 、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构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处罚种类:罚款(合同价款 1-3 倍)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87 、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

处罚种类:罚款(并 5 万-10 万元)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88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备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 1 )未编制拆除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 2 )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3 )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 4 )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

处罚种类:罚款( 5 万-10 万元)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89 、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规定的专项检测和见证取样检测业务

处罚种类:罚款( 1 万-3 万元)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90 、检测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91 、检测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

处罚种类:罚款( 1 万-3 万元)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92 、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 1 )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 2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 3 )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 4 )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 5 )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 6 )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 7 )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 8 )转包检测业务

处罚种类:罚款( 1 万-3 万元)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93 、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3 万元)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94 、委托方有下列行为之一:( 1 )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2 )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 3 )弄虚作假送检试样

处罚种类:罚款( 1 万-3 万元)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95 、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

处罚种类:罚款(5 万-10 万元)

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96 、逾期不补办房屋验收手续的

处罚种类:罚款( 10 万-30 万元)

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97 、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

处罚种类:罚款(房屋总造价 2 ﹪以下)

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98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的

处罚种类:罚款( 5 万-10 万 元 )

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99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 ) 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 2 )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

处罚种类:罚款( 1 万-3 万元)

法律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100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住宅销售中不按照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1 万-2 万元)

法律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101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照规定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5 千-1 万元)

法律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102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超越资质证书核定的范围从事造价咨询活动;(二)转让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三)以其他单位的名义从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从事造价咨询活动;(四)为建设项目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后,又为该建设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报价;(五)为同一建设项目的同一单位工程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编制投标报价;(六)为建设项目承包人编制竣工结算后,又接受委托审核该建设项目的竣工结算的;(七)在编制、审核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中弄虚作假、抬价、压价,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

处罚种类:罚款(处 1 万-3 万元)

法律依据:《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103 、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的单位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

处罚种类:罚款(可处 1 万-3 万元)

法律依据:《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104 、未经注册,以造价工程师名义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

处罚种类:罚款(可处 5 千-2 万元)

法律依据:《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105 、造价工程师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的

处罚种类:罚款(可处 1 千-1 万元)

法律依据:《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

106 、建设单位或者管线产权单位未按规定向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

处罚种类:罚款(逾期不改处 1 万-10 万元,责任人处单位罚款数 5-10% )

法律依据:《长沙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107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108 、违反以下规定预售商品房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预售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可处已收取的预付款 1% 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八条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109 、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纠正,罚款(违法所得 3 倍以下但不超过 3 万元)

法律依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110 、开发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预售,撤销商品房预售许可,罚款( 3 万元)

法律依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111 、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进行销售给他人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2 万-3 万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112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照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2 万-3 万元)

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113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二)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三)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四)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五)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六)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七)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

(八)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1-3 万元)

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114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止销售,罚款( 2-3 万元)

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115 、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估价业务的

处罚种类:出具的估价报告无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1-3 万元)

法律依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116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的;(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的;(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新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备案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1-2 万元)

法律依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117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承揽业务的;(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的;(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规定出具估价报告的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估价业务应当由房地产估价机构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费用。房地产估价师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揽估价业务,分支机构应当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名义承揽估价业务。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房地产估价机构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

第十九条第二款 分支机构应当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名义出具估价报告,并加盖该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与其他房地产估价机构合作完成估价业务,以合作双方的名义共同出具估价报告。

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估价报告应当由房地产估价机构出具,加盖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并有至少 2 名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5 千-2 万元)

法律依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118 、房地产估价机构及执行房地产估价业务的估价人员与委托人或者估价业务相对人有利害关系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1 万元以下)

法律依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119 、房地产估价机构有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行为之一的:(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二)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三)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四)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五)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六)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七)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限期改正;罚款( 1 万-3 万元)

法律依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120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

处罚种类:所签署的估价报告无效;警告、限期改正;罚款( 1 万-3 万元)

法律依据:《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121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行为之一的:(一)不履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义务;(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四)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五)在估价报告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六)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七)同时在 2 个或者 2 个以上房地产估价机构执业;(八)以个人名义承揽房地产估价业务;(九)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十)超出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十一)严重损害他人利益、名誉的行为;(十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1 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 3 倍以下且不超过 3 万元的罚款

法律依据:《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122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属于违法建筑的;(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法律依据: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123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

第八条 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罚款( 5 千-3 万元)

法律依据: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124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的

第十四条第一款 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第十九条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个人逾期不改正的,1 千元以下;单位逾期不改正的,1 千-1 万元)

法律依据: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125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将房屋出租的

第三十六条 下列房屋不得出租:(一)属于违法建筑的;(二)不符合房屋使用安全标准的;(三)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产权利的;(四)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地产;(五)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出租,罚款(处以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 3 万元)

法律依据:《长沙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126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10 万元以下)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127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处罚种类:罚款( 5 万-20 万元)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128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

第二十九条 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验收手续。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

处罚种类:通报、责令限期改正,罚款(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1 万-10 万元)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129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或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5 万-20 万元);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130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

处罚种类:罚款( 5 万-20 万元)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131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委托合同价款的 30%-50% );吊销资质证书(情节严重的);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132 、违反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

处罚种类:警告、追回挪用的维修资金,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挪用数额 2 倍以下);吊销资质证书(情节严重的)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133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10 万-50 万元)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134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1 万-10 万元)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135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136 、物业服务企业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1 万-3 万元)

法律依据:《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137 、物业服务企业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1 万-3 万元)

法律依据:《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138 、 物业服务企业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2 万元以下)

法律依据:《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139 、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

第十三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逾期不改的,3 万元以下)

法律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140 、开发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

第二十一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逾期不改的,1 万元以下)

法律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141 、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5 万-50 万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142 、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3 万-20 万元);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情节严重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143 、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七)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1 万-10 万元);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情节严重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144 、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1 万元以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145 、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1 万-10 万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146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六)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七)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八)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单位 10 万元以下;个人 1 千元以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147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

(一)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二)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三)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四)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罚款(单位 5 万-10 万元;个人 5 千-5 万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148 、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罚款(单位 5 万-10 万元,个人 5 千-5 万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149 、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罚款( 5 千元以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150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1 万-10 万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151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毁坏、涂改或者擅自拆除、迁移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二)毁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公用燃气设施的;(三)擅自关闭或者开启管道燃气公共阀门的;(四)从事其他危害公用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违反第一项规定的处 5 百-2 千元,对违反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之一的处 5 千-2 万元)

法律依据:《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152 、燃气企业、燃气销售网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违反国家燃气设施运行、维护、抢修等安全技术规程的;(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定期检测、检修、更新燃气设施的;(三)无正当理由停止供气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逾期不改的,4 千-4 万元)

法律依据:《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153 、燃气用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盗用管道燃气的;(二)擅自安装、改装、拆迁管道燃气设施和改换气瓶检验标记的;(三)倒灌瓶装燃气的;(四)擅自倾倒瓶装燃气残液的;(五)进行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等活动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情节严重的,2 百元-5 千元)

法律依据:《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154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倒灌瓶装燃气、倾倒残液、加热液化石油气钢瓶的;(二)盗用管道燃气的;(三)管道燃气用户擅自改变燃气用途的;(四)管道燃气用户擅自增装、减装、改装、拆迁固定的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个人 50 元-500 元,单位 500 元-5000 元)

法律依据:《长沙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155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管道燃气的压力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二)无正当理由暂停供气的;(三)向无燃气经营资质证书的单位提供用于经营的气源的;(四)销售未经认定合格的新型气体燃料的;(五)销售未列入《长沙市气源适配性燃气器具产品目录》的人工煤气燃气器具、液化石油气混空气燃气器具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暂扣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2 千-2 万元);责令停产停业(情节严重的)

法律依据:《长沙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156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承担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和建设监理的;(二)燃气工程的施工未按规定申办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三)燃气工程竣工后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而投入运行的;(四)无燃气经营资质证书经营、供应燃气的;(五)无资质证书从事燃气器具的安装、维修业务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5 千-3 万元)

法律依据:《长沙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157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擅自开启或者关闭燃气管道上的公共阀门的。(二)在国家规定的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种植深根植物、设置电杆、挖掘取土的;(三)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电气设备、避雷设施的接地导体以及在燃气管道设施上牵挂电线的;(四)在国家规定的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置放、倾倒、排放腐蚀性物品的;(五)在燃气装卸码头以及燃气管道穿越河流标志区域内抛锚、淘沙、捕鱼或者进行其他水下施工作业的;(六)大型载重车辆或者施工机械通过敷设有燃气管道的城市非机动车道,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保护措施的;(七)擅自在国家规定的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施工作业或者拆迁燃气设施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限期拆除,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罚款( 2 千-2 万元)

法律依据:《长沙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158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伪造、涂改、出租、借用、转让或者出卖《资质证书》;(二)年检不合格的企业,继续从事安装、维修业务;(三)由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原因发生燃气事故;(四)未经燃气供应企业同意,移动燃气计量表及表前设施。

处罚种类:吊销《资质证书》,罚款( 1 万-3 万元)

法律依据:《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159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限定用户购买本企业生产的或者其指定的燃气燃烧器具和相关产品;(二)聘用无《岗位证书》的人员从事安装、维修业务。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1 万-3 万元)

法律依据:《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160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或者与用户约定的时间安装、维修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3 千元以下)

法律依据:《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161 、无《资质证书》的企业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业务的

处罚种类:罚款( 1 万-3 万元)

法律依据:《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162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的安装、维修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无《岗位证书》,擅自从事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业务; (二)以个人名义承揽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业务。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5 千元以下)

法律依据:《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163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的;(二)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并未经委托人同意的;(三)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的;(四)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不向交易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规定事项的;(五)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罚款(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 1 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 1 万-3 万元罚款)

法律依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164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房屋出售、出租经纪服务合同,应当查看委托出售、出租的房屋及房屋权属证书,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并应当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后,方可以对外发布相应的房源信息。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房屋承购、承租经纪服务合同,应当查看委托人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取消网上签约资格、罚款( 1 万-3 万元)。

法律依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165 、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划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约定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代收代付交易资金的,应当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划转交易资金。交易资金的划转应当经过房地产交易资金支付方和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签字和盖章。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取消网上签约资格、罚款( 3 万元)。

法律依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166 、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三)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四)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五)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六)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七)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八)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九)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取消网上签约资格、罚款(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 1 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 3 万元)。

法律依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三)行政征收(共 9 项)

1 、房屋登记费

法律依据:

( 1 )《房屋登记办法》第十六条

( 2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24 号)

2 、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

法律依据:

( 1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 2 )《湖南省建设系统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湘价费[2008]122 号)第四条

3 、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

法律依据:《长沙市贷款建设的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九条

4 、劳动保险基金

法律依据:《长沙市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管理办法》第三条

5 、白蚁预防费

法律依据:《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十一条第二款

6 、物业维修资金

法律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八条

7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法律依据:《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8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法律依据:《关于长沙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费[2008]143 号

9 、房 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

法律依据:《湖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四)行政确认(共 5 项)

1 、房屋所有权登记(初始、转移、变更登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九条、《房屋登记办法》第四条、《长沙市房屋登记办法》第三条

2 、房屋抵押权登记(一般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

法律依据:《物权法》第十条、《房屋登记办法》第四条、《长沙市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七条

3 、房屋预告登记(房屋所有权预告登记、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

法律依据:《物权法》第十条、《房屋登记办法》第四条、《长沙市房屋登记办法》第六十条

4 、房屋地役权登记

法律依据:《物权法》第十条、《房屋登记办法》第四条、《长沙市房屋登记办法》第五十九条

5 、房屋其他登记(异议、更正、注销、查封登记)

法律依据:《物权法》第十条、《房屋登记办法》第四条、《长沙市房屋登记办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五)其他行政行为(共 39 项)

1 、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长沙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2 、商品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三条、《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3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备案

法律依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 11 条

4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备案

法律依据:《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5 、房屋安全鉴定

法律依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七条

6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

法律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7 、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备案

法律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8 、招标投标情况备案

法律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五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9 、监理合同备案

法律依据:《湖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10 、施工合同(含劳务合同)备案

法律依据:《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11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

法律依据:《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12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手续办理

法律依据:《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

13 、勘察设计单位资质(丙、丁级)初审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湖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三款

14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款、《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15 、出租单位建筑起重机械备案

法律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五条

16 、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

法律依据:《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条例》第二十一条

17 、建筑工程竣工联合验收

法律依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 长沙市市级行政许可项目联合办理办法> 的通知》

18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任职资格考核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19 、劳保基金报缴确认

法律依据:《长沙市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管理办法》第五条

20 、房产测绘成果审核

法律依据:《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21 、施工安全措施备案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条

22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法律依据:《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四条

23 、燃气设施工程竣工备案

法律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

24 、拆除工程备案

法律依据:《湖南省实施<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办法》第六条

25 、拆迁补偿资金监管

法律依据:《长沙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九条

26 、燃气经营企业停业、歇业、分立、合并以及经营场所等变更审核

法律依据:《长沙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27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初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四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四条、第十四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转发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甲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湘建办【 2007 】 74 号)

28 、白蚁预防证明文件核发

法律依据:《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八条、第十一条

29 、物业维修资金提取审批

法律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九、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条

30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使用审查

法律依据:《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八条

31 、劳保基金拨付审批

法律依据:《湖南省建筑企业劳动保障基金统筹管理办法》第七、八、九、十条;《长沙市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管理办法》第三条

32 、房屋征收项目补偿安置方案审批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

33 、棚户区项目拆迁补偿审核

法律依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第十二条

34 、二、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初审

法律依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35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作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岗位证书》核发

法律依据:《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第十条

36 、招标控制价备案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 50500-2008 )第 4.2.8 条,《湖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湘建价[2009]406 号)第六十七条

37 、非法印制、伪造、变造房屋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变造的房屋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的,予以收缴

法律依据:《房屋登记办法》第九十一条

《湖南省《房屋登记办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九条

38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一)未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二)违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三)未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

第八条 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 2 %。(二)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 20 %、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 30 %,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十二条第三款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 30 日内,将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第十三条 未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

第二十一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法律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39 、违反《长沙市燃气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

(一)擅自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的;(二)燃气经营企业未办理有关手续停业、歇业、分立、合并以及经营场地等变更的;(三)燃气经营企业强制用户到指定的地点购买燃气器具的;(四)销售瓶装燃气不明码标价、重量不符合标准的;(五)使用超过检验期限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钢瓶,改换钢瓶检验标记的;(六)用槽车直接向钢瓶充装液化石油气的;(七)供应的燃气的气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八)无正当理由阻挠经批准的燃气工程的施工安装的;(九)燃气经营企业或者自供单位未在重要的燃气设施所在地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十)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毁坏燃气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十一)在国家规定的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擅自兴建与燃气设施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和进行焊接、烘烤、爆破或者置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法律依据:《长沙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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