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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石油企业在境外从事油(气)资源开采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1-08-24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石油企业在境外从事油(气)资源开采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顺德区财税局,南雄市、紫金县、兴宁市、封开县财政局,横琴新区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石油企业在境外从事油(气)资源开采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2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税务局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石油企业在境外从事油(气)资源开采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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