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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亲健康快车”项目专用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桂财税〔2007〕5号
2007-01-22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0-769091效力状态: 有效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成文日期: 2007年01月22日
标 题: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亲健康快车”项目专用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发文字号:桂财税〔2007〕5号发布日期: 2007年01月22日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亲健康快车”项目专用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桂财税〔2007〕5号

各市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亲健康快车”项目专用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6〕17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元月二十二日

关于“母亲健康快车”项目专用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经国务院批准,对由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募集社会捐赠资金统一购置的,用于“母亲健康快车”公益项目使用的流动医疗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该项目车辆的免税指标计划(包括车辆型号、受赠数量、受赠单位和车辆照片),每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后共同下达。车主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据此办理免征车辆购置税手续。

现将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申请的2005、2006年“母亲健康快车”项目的154辆流动医疗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指标一并下达(详见附件),免税指标的使用截止期限为2007年5月31日,过期作废。

车主在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手续时,需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车辆内、外观彩色5寸照片1套。主管税务机关依据本通知所附的免税车辆计划及车辆内、外观彩色照片(下载地址为国家税务总局服务器:FTP//LOCAL/流转税司/消费税处/“母亲健康快车项目专用车免税图册”)为车主办理免税手续。

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

对本次下达的免税指标中已征税的车辆,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5号)第二十六条规定,为车主办理退税手续。

附件:2005—2006年“母亲健康快车”项目流动医疗车分配表

广西“母亲健康快车”资料明细表(1辆)

序号 项目执行单位名称 车辆识别代号 车辆型号

1 广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医院 LFZBBAGC36A005082 XML5033XJH

主题词:转发 医疗 车辆购置税 免税 通知

抄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办公室 2007年1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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