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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鹰潭市城区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鹰发改收费〔2018〕7号
2018-06-26
索 引 号: YT0003/2025-25785发文机关: 市发改委文 号: 鹰发改收费〔2018〕7号
组配分类: 公用事业成文日期: 2025-12-09废止日期:有效性:
索 引 号: YT0003/2025-25785
发文机关: 市发改委
文 号: 鹰发改收费〔2018〕7号
组配分类: 公用事业
成文日期: 2025-12-09
废止日期:
有效性:

鹰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鹰潭市城区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市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发〔2016〕17号)精神,根据江西省发展改革委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住房建设厅《关于做好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赣发改收费〔2018〕11号)有关规定,按照补偿成本、合理盈利、公平负担和“谁污染谁治理”、“谁排放谁付费”原则,经研究并报请市政府同意,决定对鹰潭市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进行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征收范围

征收范围为在鹰潭市区城市规划区内所有排放污水进管网的单位和个人。

2、调整标准

用水类别调整前污水处理费 (元/m3)调整后污水处理费 (元/m3备注
居民生活用水0.800.95城乡居民及各类学校(幼儿院)教学和学生食堂、宿舍(公寓)和澡堂等生活用水;城市环卫、园林、市政、消防等公用事业用水。
非居民生活用水0.801.40除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以外的其他所有用水
特种行业用水1.601.60高档洗浴(足浴)、桑拿、按摩、咖啡厅、洗车、纯净水生产、游泳馆、高档美容美发、歌舞厅、酒吧、茶座等用水。

注明:单位或个人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后全部回用,或处理后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排向自然水体的水质标准,且未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不缴纳污水处理费;仍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应当足额缴纳污水处理费。

3、征收方式

调整后的污水处理费仍由市供水公司在收取水费时一并收取。自备水源的污水处理费由市建设局负责征收。收费进入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营和维护。

4、优惠政策

为切实减轻低收入家庭的经济负担,对持有《鹰潭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家庭、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对象以及社会福利机构的污水处理费实行减半征收。

5、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鹰潭市出台的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与本文不一致的,以本文规定为准。

2018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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