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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二五”期间 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税收政策的通知

桂财税〔2011〕72号
2011-10-12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0-769547效力状态: 有效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海关 国家税务局成文日期: 2011年09月16日
标 题: 转发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二五”期间 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文字号:桂财税〔2011〕72号发布日期: 2011年10月12日

转发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二五”期间 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税收政策的通知

桂财税〔2011〕72号

各市、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南宁海关各隶属海关(办事处):

现将《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二五”期间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1〕3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财政厅 南宁海关 国家税务局

二○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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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0-12桂财税〔2011〕72号转发 关于“十二五”期间在~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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