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 设区市 财政局,赣江新区 财政金融局: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补助资金管理,提高 财政 资金使用效益和效率,促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 《 中央对地方一般性转移支付办法 》 (财预〔 2008 〕 90号 )、 《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江西)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 江西 省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 依照 执行。
附件:江西省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江西 省财政厅
202 6 年 4 月 1 日
附 件
江西省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补助资金管理办 法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及其实施条例 、《中央对地方一般性转移支付办法》(财预〔 2008〕90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赣府 厅 发〔 2024 〕 1 号)、 《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江西)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 由 中央 一般公共 预算安排 并下达我省 用于支持 江西省 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相关工作的资金。
第 三 条 补助资金分配 、 管理 和 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 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和省委、省政府部署,突出支持重点,引导生态资源优势转换为绿色经济发展优势。
(二)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选取客观因素进行分配,分配办法和分配结果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坚持结果导向,安排补助资金时统筹考虑相关地区重点领域重点任务情况及生态环境 质量考核 情况,突出资金向生态环境 质量考核成效优秀的 地区倾斜。
第四条 补助资金用于支持江西省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任务密切相关的支出,包括生态修复、环境治理、污染防治、体制机制创新等。
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方面支出:不符合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耕地保护红线等国家管控要求的项目;有明确修复责任主体的项目;广场、雕塑、“盆景”工程等形象工程建设;涉及审计、督察发现问题未有效整改的项目; 已从中央基建投资、其他财政转移支付等渠道获得中央财政支持的项目。
第五条 资金采用项目法与因素法相结合的方式分配。
第六条 资金优先支持 落实国家重点战略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的生态文明建设重点任务、重大项目。重点任务、重大项目以及通过竞争性评审方式实施的示范项目,采取项目法分配资金。
第七条 除上述采取项目法分配的资金外,其余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用于补助设区市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分配因素包括生态环境本底情况指标( 50%)、生态环境质量指标(30%)、绿色低碳发展指标(20%)。同时,根据 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指标和 财政困难系数对因素法下达各设区市的补助金额予以调整。
生态环境本底情况指标为设区市林地面积、湿地面积和耕地面积的合计数,对国家公园、国家自然保护区等生态重点区域所在地通过系数调节予以倾斜。生态环境质量指标选取水环境质量指标( 10%,考核断面优良水体比例、地表水断面总磷浓度、地下水环境质量指标、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的平均数 ),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率( 10%)、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5%)和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管控)率(5%)。绿色低碳发展指标选取碳排放强度下降目标完成率( 10%)、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下降率(10%)(无上述指标数据前,绿色低碳发展指标 选取 能耗强度降低目标完成率 )。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指标 选取 GEP核算结果。
相关 数据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林业局等主管部门提供。指标 具体选取因素可根据国家考核要求和年度重点工作任务调整。
第 八 条 设区市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补助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组织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等工作,在收到资金 30日内将项目落实情况报省财政厅备案,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规范资金分配,加强资金管理。
第九条 补助资金的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补助资金的结转结余,按照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及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切实加强对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强化项目预算绩效管理和预算执行监控,不断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发现违规使用资金、损失浪费严重、低效无效等问题的,应当按照程序及时报告。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资金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申报、分配、使用和管理等相关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实施期限至 2030年12月31日。本办法实施期间,若财政部制定出台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或政策调整,及时修订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