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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所适用反倾销措施的期终复审裁定

2025-02-05

公布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所适用反倾销措施的期终复审裁定

20 07 年 2 月 5 日,商务部发布20 07 年第 8 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 马铃薯淀粉 征收反 倾销 税。2011年4月18日,商务部发布20 11 年第 16 号公告,决定 将反倾销税税率调整为 12.6%—56.7%。20 13 年 2 月 5 日,商务部发布20 13 年第 4 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 马铃薯淀粉继续 征收反 倾销 税,实施期限 为 5年。2 016年12月14日,商务部发布2016年第72号公告,决定由艾维贝合作社 公司 继承荷兰艾维贝 公司 在马铃薯淀粉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中所适用的税率。20 19 年 2 月1日,商务部发布20 19 年第 4 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 马铃薯淀粉继续 征收反 倾销 税,实施期限为自 2019年2月6日起5年。2021年3月8日,商务部发布2021年第4号公告,决定由皇家艾维贝合作社 公司 继承艾维贝合作社 公司 在马铃薯淀粉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中所适用的税率。

根据 商务部2021年 第3号公告,2020年12月31日英国脱欧过渡期结束后,之前已对欧盟实施的贸易救济 措施继续适用于 欧盟和 英国,实施期限不变;该日期后对欧盟新发起的贸易救济调查及复审案件,不再将英国作为欧盟成员国处理。

20 24 年 2 月 5 日,应中国马铃薯淀粉产业申请,商务部 发布 2024年第4号 公告,决定 自 20 24 年 2 月 6 日起,对 原产于欧盟的进口 马铃薯淀粉所适用的反 倾销 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人未对原产于英国的进口 马铃薯淀粉 所适用的 反倾销 措施提出期终复审申请,自202 4 年 2 月 6 日起,对原产于英国的进口 马铃薯淀粉所 适用的反 倾销 措施 到期 终止。

商务部 对如果 终止反 倾销 措施,原产于欧盟的进口 马铃薯淀粉 的 倾销 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以及 对中国马铃薯淀粉产业 的 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 倾销 条例》(以下 简 称《反 倾销 条例》)第四十七条作出复审裁定(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复审裁定

商务部裁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欧盟的进口 马铃薯淀粉的 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 马铃薯淀粉 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二、反倾销措施

根据《反 倾销 条例》第 五十 条的规定,商务部 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 继续 实施 反 倾销 措施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 商务部 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 25 年 2 月6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 马铃薯淀粉继续征收反 倾销 税,实施期限5年。

征收反倾销税的 产品范围是原反 倾销 措施所适用的产品,与 商务部 20 07 年第 8 号 、 20 11 年第 16 号 、 2013 年第 4 号 、 2016年第72号 、 20 19 年第 4 号 和 2021年第4号 公告 公布 的产品范围一致。具体如下:

被调查产品名称:马铃薯淀粉,也称马铃薯原淀粉、马铃薯精制淀粉、马铃薯生粉、土豆淀粉或洋芋淀粉等。

英文名称:Potato Starch。

被调查产品 的 具体描述:马铃薯淀粉是以马铃薯为原料加工而成的由多葡萄糖分子组成的一种白色粉状物,其理化指标为:白度(457nm蓝光反射率)≥90%,水份≤20%,粘度(4%浓度,700cmg)≥1100BU,蛋白质(干物质中含量)≤0.15%。

主要用途:马铃薯淀粉在中国主要用于食品行业,是生产乳化剂、增稠剂、稳定剂、膨化剂、赋形剂等的重要原料,广泛应用于膨化食品,方便食品,香肠、火腿肠等肉类制品,冷冻食品,酱类、泥类、汤类食品,饮料,酱料,烹饪,制糖,水产品加工等行业。

该 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11081300。

征收 反 倾销 税 的税率与 商务部 20 07 年第 8 号 、 20 11 年第 16 号 、 2013 年第 4 号 、 2016年第72号 、 20 19 年第 4 号 和 2021年第4号公告 的 规定一致。对各欧盟 公司 征收 的反 倾销 税税率如下:

  1. 皇家艾维贝合作社 公司 12.6%

( Coöperatie Koninklijke Avebe U.A. )

  1. 德国艾维贝马铃薯淀粉工厂 12.6%

(Avebe Kartoffelstärkefabrik Prignitz/Wendland GmbH)

  1. 法国罗盖特 公司 56.7%

(ROQUETTE FRERES)

4.其他欧盟公司 56.7%

三、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自20 25 年 2 月6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 原产于欧盟的 马铃薯淀粉 时,应向中华人民 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 倾销 税。反 倾销 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 公式 为:反 倾销 税额 = 海关完税价格 × 反 倾销 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 倾销 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根据《反 倾销 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本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 本公告自 2025 年 2 月 6 日起执行

附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 25 年 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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