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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二期)实施企业和单位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闽财税〔2011〕77号
2011-11-10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二期)实施企业和单位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文件
闽财税〔 2011 〕 77 号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二期)实施企业和单位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二期)实施企业和单位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1

90

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抄送: 省林业厅,财政部驻福建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建设厅
福建省财政厅办公室2011 年 11 月 11 日 印发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二 〇

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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