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3-00013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 | 发文机关: | 国务院 | 成文日期: | 2023年03月03日 | | 标 题: |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海南省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 | | 发文字号: | 国函〔2023〕23号 | 发布日期: | 2023年03月21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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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3-00013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发文机关:
国务院
成文日期:
2023年03月03日
标 题: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海南省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
发文字号:
国函〔2023〕23号
发布日期:
2023年03月21日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海南省暂时调整实施
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
国函〔2023〕23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海关总署、发展改革委、司法部、财政部、税务总局:
你们关于优化海南离岛免税政策提货方式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在海南省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的有关规定(目录附后),自2023年4月1日起对符合规定的离岛免税品可提交担保后提前放行。
二、海关总署、海南省人民政府要根据上述调整,及时对本部门、本省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相应调整,建立相适应的管理制度。
三、国务院将根据有关政策在海南省的实施情况,适时对本批复的内容进行调整。
附件:国务院决定在海南省暂时调整实施的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目录
国务院
2023年3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国务院决定在海南省暂时调整实施的
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目录| 有关行政法规规定 | 调整实施情况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
第四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在办结海关手续前向海关申请提供担保,要求提前放行货物:
(一)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原产地尚未确定的;
(二)有效报关单证尚未提供的;
(三)在纳税期限内税款尚未缴纳的;
(四)滞报金尚未缴纳的;
(五)其他海关手续尚未办结的。 | 对符合规定的离岛免税品可提交担保后提前放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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