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登录后即可收藏
您还未登录,请先登录后再收藏法规
政策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
2011-10-28
索引号01525903-1-04_B/2016-0818001发布机构施甸县财政局
公开目录政府决算发布日期2016-08-18
文号 浏览量276
主题词税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

——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已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1 年 11 月 1 日起 施行。

二 ○ 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要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 5000-20000 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 5000-20000 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 300-500 元。”

二、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修改为:“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 5000-20000 元;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 300-500 元。”

本决定自 2011 年 11 月 1 日起 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根据财政部第 65 号令,从 2011 年 11 月 1 日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对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修改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 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 5000-20000 元;

(二) 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 5000-20000 元;

(三) 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 销售额 300-500 元。

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起征点调整施行时间为税款所属期,即自 2011 年 12 月份征期开始执行。

立即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