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免税审核确认
减免税审核确认
一、事项名称: 减免税审核确认
二、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三、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五十七条;
第五十七条 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有特定用途的进出口货物,可以减征或者免征关税。特定减税或者免税的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依照前款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关税进口的货物,只能用于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特定用途,未经海关核准并补缴关税,不得移作他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第三十二条 下列进出口货物、进境物品,免征关税:
(一)国务院规定的免征额度内的一票货物;
(二)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三)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
(四)在海关放行前损毁或者灭失的货物、进境物品;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规定免征关税的货物、进境物品;
(七)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免征关税的其他货物、进境物品。
第三十三条 下列进出口货物、进境物品,减征关税:
(一)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的货物、进境物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规定减征关税的货物、进境物品;
(三)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减征关税的其他货物、进境物品。
前款第一项减征关税,应当根据海关认定的受损程度办理。
第三十五条 减免税货物应当依法办理手续。需由海关监管使用的减免税货物应当接受海关监管,在监管年限内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补税的,应当补缴关税。
对需由海关监管使用的减免税进境物品,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保税货物复运出境的,免征关税;不复运出境转为内销的,按照规定征收关税。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或者其制成品内销的,除按照规定征收关税外,还应当征收缓税利息。
第三十七条 暂时进境或者暂时出境的下列货物、物品,可以依法暂不缴纳关税,但该货物、物品应当自进境或者出境之日起六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需要延长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期限的,应当根据海关总署的规定向海关办理延期手续:
(一)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以及类似活动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货物、物品;
(二)文化、体育交流活动中使用的表演、比赛用品;
(三)进行新闻报道或者摄制电影、电视节目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四)开展科研、教学、医疗卫生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五)在本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列活动中使用的交通工具及特种车辆;
(六)货样;
(七)供安装、调试、检测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工具;
(八)盛装货物的包装材料;
(九)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的货物、物品。
前款所列货物、物品在规定期限内未复运出境或者未复运进境的,应当依法缴纳关税。
第三十九条 因品质、规格原因或者不可抗力,出口货物自出口之日起一年内原状复运进境的,不征收进口关税。因品质、规格原因或者不可抗力,进口货物自进口之日起一年内原状复运出境的,不征收出口关税。
特殊情形下,经海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前款规定的期限,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规定。
第四十条 因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原因,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或者更换的相同货物,进出口时不征收关税。被免费更换的原进口货物不退运出境或者原出口货物不退运进境的,海关应当对原进出口货物重新按照规定征收关税。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第二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
四、实施机构: 拱北海关隶属九洲海关综合业务科
五、法定办结时限:
(一)自受理减免税申请人办理进口货物减免税审核确认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征税、减税或者免税的确认意见,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确认通知书》(以下简称《征免税确认通知书》)。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在受理减免税审核确认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确认意见的,海关应当向减免税申请人说明理由,自情形消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征税、减税或者免税的确认意见:
1.有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规定不明确或者涉及其他部门管理职责,需要与相关部门进一步协商、核实有关情况的;
2.需要对货物进行化验、鉴定等,以确定其是否符合有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
六、承诺办结时限:
(一)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
(二)有“法定办结时限”第(二)条规定情形的,自特殊情形消除之日起10个工作日。
七、结果名称: 征免税确认通知书
八、结果样本: 征免税确认通知书
九、收费标准: 不收费
十、收费依据: 无
十一、申请条件:
减免税申请人按照有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申请减免税进出口相关货物,应当在货物申报进出口前,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
十二、申请材料:
|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要求 | 备注 |
| 1 | 《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详见附件1、2) | 原件 | 1 | 电子版或纸质版 | 加盖公章 | 其中,仅进行主体资格及项目确认的,减免税申请人应当提交上述第1、2、项材料;无需进行主体资格或项目确认的和已经完成主体资格或项目确认的,应当提交上述第1、3项材料。 |
| 2 | 申请主体法人资格文件,如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国家机关设立文件、社团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基金会登记证书等 | 复印件 | 1 | 电子版或纸质版 | 加盖公章 | |
| 3 | 进出口合同、发票以及相关货物的产品情况资料 | 复印件 | 1 | 电子版或纸质版 | 加盖公章 | |
| 4 | 《变更(撤销)〈征免税确认通知书〉申请书》(见附件3、4) | 原件 | 1 | 电子版或纸质版 | 加盖公章 | 减免税申请人需要变更或者撤销已出具的《征免税确认通知书》的 |
| 5 | 相关佐证材料 | 原件或复印件 | 1 | 电子版或纸质版 | 加盖公章 | |
| 注: 除海关总署有明确规定外,申请人可选择通过“海关政务服务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门户网站“税费业务—减免税业务”功能模块或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https://www.singlewindow.cn/)减免税业务功能模块向海关提交减免税申请表及随附单证资料电子数据,无需以纸质形式提交。 | ||||||
十三、办理流程:
(一)减免税申请人提出申请
减免税申请人在货物申报进出口前(进口货物采用“两步申报”通关模式的,此处“申报”指概要申报),通过“海关政务服务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门户网站“税费业务—减免税业务”功能模块或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https://www.singlewindow.cn/)减免税业务功能模块向主管海关递交申请表及随附单证资料。
选择无纸申报的,通过扫描上传提交申请表及随附单据资料。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66号要求,随附单证资料的“文件类型应为PDF(Portable Document Format),版本1.4及以上”、 “一份申请的一种随附单证形成一个电子文件,每个电子文件的大小不超过4M,单个随附单证超过4M时可拆分成多个文件,电子文件中每页大小不超过400K”、“电子文件名称长度应在64个字符(32个汉字)以内”。
减免税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齐全、有效,填报规范,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海关受理
海关收到申请后,对减免税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填报是否规范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
(三)海关审核确认
海关受理申请后,对减免税申请人主体资格、投资项目和进出口货物相关情况等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出具征税、减税或者免税的确认意见,制发《征免税确认通知书》。
(四)申请结果查询和《征免税确认通知书》申领
减免税申请人可通过“海关政务服务平台”门户网站“税费业务—减免税业务”功能模块或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减免税业务功能模块查询《征免税确认通知书》编号及电子信息。
进出口货物申报时,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将《征免税确认通知书》编号填写在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备案号”栏目中。
减免税申请人如需要纸质《征免税确认通知书》留存的,可在该《征免税确认通知书》有效期内向主管海关申请领取。
(五) 减免税申请人需要变更或者撤销已出具的《征免税确认通知书》的,应当在《征免税确认通知书》有效期内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并随附相关材料。
经审核符合规定的,主管海关应当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予以变更的,主管海关应当重新制发《征免税确认通知书》。
十四、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或网上办理。
十五、到办理现场次数: 无纸申报0次,有纸申报1次。
十六、审查标准: 对照相关进口税收政策及有关规定进行审核。
十七、通办范围: 拱北关区
十八、预约办理: 否
十九、网上支付: 否
二十、物流快递: 具体可与九洲海关综合业务科联系。
二十一、办理地点:
(一)网上办理:
通过“海关政务服务平台”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进入“税费业务”版块或国际贸易“单一窗口”(https://www.singlewindow.cn/)标准版减免税业务功能模块办理。
(二)窗口办理:
珠海市香洲区情侣南路545号九洲海关办公楼三楼;
二十二、办理时间:
(一)网上办理时间:24小时;
(二)窗口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工作时间外需加急办理的,需向九洲海关提交书面申请。
二十三、咨询电话: 12360海关服务热线、0756-8163806、0756-8163803。
二十四、监督电话: 12360海关服务热线。
二十五、其他说明:
本指南的内容与海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以海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准。
附件:
附件1: 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doc
附件2: 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pdf
附件3: 变更(撤销)征免税确认通知书申请.docx
附件4: 变更(撤销)征免税确认通知书申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