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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22年第37号 关于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所适用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裁定的公告

商务部公告2022年第37号
2022-12-31

商务部公告2022年第37号 关于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所适用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裁定的公告

2022-12-31 10:33:26 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

【发布单位】商务部

【发布文号】商务部公告 2022 年第 37 号

【发文日期】 2022 年 12 月 31 日

2005 年 1 月 1 日,商务部发布 2004 年第 96 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 5 年。其中美国公司税率为 46%,日本公司税率为 46%,韩国公司税率为 7%-46%。

2008 年 6 月 23 日,商务部发布 2008 年第 19 号公告,决定自 2008 年 4 月 15 日起,将株式会社 OPTOMAGIC( OPTOMAGIC CO.,LTD) 公司的反倾销税率调整为 2.3%。

2009 年 5 月 26 日,商务部发布 2009 年第 36 号公告,决定由 LS 电线株式会社( LS Cable Ltd )继承 LG 电线株式会社( LG Cable Ltd )在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的 7 %的反倾销税率;以 LG 电线株式会社( LG Cable Ltd )名称向中国出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品,适用该反倾销措施中“其他韩国公司”所适用的 46 %的反倾销税率。

2009 年 12 月 31 日,商务部发布 2009 年第 107 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进行第一次反倾销期终复审立案调查,同时终止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反倾销措施。2010 年 12 月 31 日,商务部发布 2010 年第 92 号公告,决定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起,按照 2004 年第 96 号公告、 2008 年第 19 号公告和 2009 年第 36 号公告,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 5 年。

2011 年 8 月 4 日,商务部发布 2011 年第 44 号公告,决定由 LS 电线株式会社( LS Cable & System Ltd. )继承 LS 电线株式会社( LS Cable Ltd )在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的 7% 的反倾销税率。以 LS 电线株式会社( LS Cable Ltd )名称向中国出口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品,适用该反倾销措施中“其他韩国公司”所适用的 46% 的反倾销税率。

2012 年 7 月 16 日,商务部发布 2012 年第 37 号公告,决定由大韩光通信株式会社(TAIHAN Fiberoptics Co.,LTD.) 继承原株式会社 OPTOMAGIC(OPTOMAGIC CO.,LTD) 在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的 2.3% 的反倾销税税率。以株式会社 OPTOMAGIC(OPTOMAGIC CO.,LTD) 名称向中国出口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品,适用该反倾销措施中“其他韩国公司”所适用的 46% 的反倾销税率。

2013 年 3 月 1 日,商务部发布 2013 年第 9 号公告,决定自 2013 年 3 月 5 日起,将 LS 电线株式会社( LS Cable & System Ltd. )公司的反倾销税率调整为 9.1%,将大韩光通信株式会社( TAIHAN Fiberoptics Co.,LTD. )公司的反倾销税率调整为 7.9%。

2015 年 12 月 30 日,商务部发布 2015 年第 70 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进行第二次反倾销期终复审立案调查。2016 年 12 月 30 日,商务部发布 2016 年第 78 号公告,决定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按照商务部 2004 年第 96 号公告、 2008 年第 19 号公告、 2009 年第 36 号公告、 2010 年第 92 号公告、 2011 年第 44 号公告、 2012 年第 37 号公告和 2013 年第 9 号公告,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 5 年。

2021 年 12 月 31 日,应中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业申请,商务部发布 2021 年第 47 号公告,决定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商务部对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以及对中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业的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作出复审裁定(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复审裁定

商务部裁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二、反倾销措施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 5 年。

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范围是原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 2004 年第 96 号公告中的产品范围一致。具体如下:

被调查产品名称: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

英文名称: Dispersion Unshifted Single-Mode Optical Fiber。

具体描述: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通常被称为 G.652 光纤或 G.652 单模光纤。根据国际电信联盟电信标准化部门(ITU-T) 建议的单模光纤标准,G.652 单模光纤有 G.652A,G.652B,G.652C,G.652D 等型号。它同时具有 1550nm 和 1310nm 两个窗口。零色散点位于 1310nm 窗口附近,而最小衰减位于 1550nm 窗口。其特点在设计和制造时的波长在 1310nm 附近时的色散为零,1550nm 波长时损耗最小,但色散最大。G.652 单模光纤在上述两个窗口的损耗典型值为: 1310nm 窗口的衰减在 0.3 ~ 0.4dB/km,色散系数在 0 ~ 3.5ps/nm.km,1550nm 窗口的衰减在 0.19 ~ 0.25dB/km,色散系数在 15 ~ 18ps/nm.km。

主要用途: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具有内部损耗低、带宽大、易于升级扩容和成本低的优点,主要适用于各类光缆结构,包括光纤带光缆、松套层绞光缆、骨架光缆、中心束管式光缆和紧套光缆等,能够广泛应用于高速率、长距离传输,包括长途网、市内城域网,以及接入网等在内的通信骨干网。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 90011000,不包括该税则号项下其他型号的光纤和光导纤维束及光缆。

根据商务部 2004 年第 96 号公告、 2008 年第 19 号公告、 2009 年第 36 号公告、 2010 年第 92 号公告、 2011 年第 44 号公告、 2012 年第 37 号公告、 2013 年第 9 号公告和 2016 年第 78 号公告的规定,对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

日本公司:

所有日本公司 46%

韩国公司:

  1. 韩国 LS 电线株式会社 9.1%

( LS Cable & System Ltd. )

  1. 韩国大韩光通信株式会社 7.9%

( TAIHAN Fiberoptics Co.,LTD. )

  1. 其他韩国公司 46%

三、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额= 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本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本公告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的期终复审裁定.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22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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