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登录后即可收藏
您还未登录,请先登录后再收藏法规
政策法规 /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闽财税〔2011〕35号
2011-06-20
  • 索 引 号: FJ00112-0205-2011-00005
  • 备注/文号: 闽财税〔2011〕35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财政厅
  • 公文生成日期: 2011-06-20
  • 有效性: 有效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设区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财关税[2011]2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二0一一年六月十七日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文化厅,省信息产业厅,省外经贸厅,省经贸委
福建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1年6月20日印发

立即登录